滦平县物价局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我县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2014-12-22 11时43分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11〕68号),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公告(滦政[2014]166号),经对县城市场租金水平调查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现就滦平县幸福家园小区、金色阳光小区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县城区现有的保障性住房租金基准水平确定为:6元/月•平方米。
2、保障性住房产权单位可根据房源的区位、层次、装修标准等不同因素,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10%,实际执行的平均租金不得高于租金基准水平。
3、根据市场租金水平变化情况,对保障房租金基准水平实行动态管理。
4、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不同的保障群体类型及困难程度,分档分级给予不同的租金补贴。
5.今后涉及其他住宅小区保障房租金标准暂按此文件规定执行,不另行文件。
本通知自2014年12月20日起施行,试行两年,到期后重新核定租金标准。

滦平县物价局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