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建局机构设置和职能

发布时间: 2013-11-04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k0137637-1/2013-00125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承办字[2010]10号)和中共滦平县委、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滦字[2010]10号),设立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滦平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三)增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责。
    (四)增加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管理职责。
    (五)承接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下放的有关职责,具体包括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审批;因特殊需要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审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认可的审批及组织实施;因城市建设等特殊情况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审批。加强人民防空系统的防灾功能,建立健全防空防灾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承担相应的防灾救灾职责任务。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民防空要求相结合。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平战结合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方面政策研究和工作推动。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宣传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规划、城市管理以及人民防空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县住房保障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和规范性文件;拟订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的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住房的规划及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指导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拟订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四)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拟订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监管、房屋征地拆迁、房屋鉴定和改造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城乡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责任。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的改革方案和产业政策及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划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本县以及县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处理及风景名胜的保护责任。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管理12319便民热线电话;拟订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所辖区内风景名胜区(景点)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办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及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规范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村镇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及危房鉴定及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省、市级重点镇的建设。
    (九)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供热、供气安全运营和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划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落实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
    (十)承担推进建设科技进步及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工作的开展。
    (十一)负责指导实施全县城市建设、村镇建设、房产管理、建设工程、建筑业、房屋建设开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房屋装饰装修业、风景名胜区管理、建设设备制造业的有关法规规章和发展规划,并对上述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十二)承担各类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工程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责任。负责建筑业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园林绿化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市场、房地产市场相关中介组织的资质审查、报批和个人资格认证工作。
    (十三)承担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确保建设质量和建设速度。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规划、前期准备、施工组织、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十四)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大、中、小修及改、扩建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地下管网(不含给、排、污水和通讯管网)的建设行政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维护资金的计划编制、管理和使用拨付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城市道路上超载、超限车辆通告的监管和审批;负责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工作;负责相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相关城市公用资产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全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乡镇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报批工作;参与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区域规划。
    (十六)负责城乡规划区域内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项目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核发及参与者核发选址意见书;组织规划设计方案和建筑设计方案评审,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各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庄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核管理和监察处理工作;负责对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建设工程验线、验基和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的核实等工作,核发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的接收、管理和监察处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滦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局务会、党委会议,督办议定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以及对外接待等日常机关运转;负责保密、综治、信访、纪检等专项工作;负责承办、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印刷、收发等工作,负责文书材料的审核、报签以及档案管理;负责机关办公用品的采购、发放、保管;负责报刊的订阅、分发;负责全局的安全保卫工作。
    负责全局对内、对外宣传报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类信息并准确适时发布;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局域网、公务内网管理工作;负责电子政务的开发利用;负责全局机关电脑等电子设备的维护、利用、管理工作。
    负责人事、机构编制的管理和统计上报;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人事工资统计上报;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审查、申报、聘任工作;负责组织申报工人技术等级评聘;负责全局的财务管理;负责编报财务报表;负责全局固定资产核算;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管理;负责对全局各项工程预、决算的内部审计;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负责所属各单位的财务审计监督;负责全局国有资产的内部审计管理;配合和协调局所属单位和所承担的工程项目的审计;负责阶段性普法和年度普法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全局政策研究和相关法规宣传工作。
    负责全局各类大型设备的购置审批、日常监管及报废淘汰工作;负责全局所属车辆、办公、检测设备等监管工作;负责全局中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及修缮工作;负责全局各类车辆驾驶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城市基础设施、住户保障、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编制和谋划下年度城乡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住房建设、公用事业的具体项目计划;负责全局统计工作,为上报下达提供统一数据;综合整理全市各县、区城乡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住户保障、公用事业等相关项目、数据、进度并承担呈报和信息传递工作;负责全局项目引进和招商工作;运用国有资产收益和政府调控的建设资金进行投资、控股、合资、合作和融通资金,促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年初工作目标确定和年终工作考核。
    (二)城乡规划股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全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审核全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县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全县规划方面的政策研究及法律、法规咨询;负责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负责组织规划违法案件听证会;负责错案、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无批示建筑性质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规划系统信访案件的复核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资料的接受、初审;负责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的发放、登记工作;负责受理建设项目的验线、验基和验收工作。
    负责组织研究城乡规划与区域发展战略,制定城市规划编制计划,组织编制和审查各类城市专项规划;负责城乡规划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及应用,推广规划行业先进技术成果,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政策和技术标准;负责对重要规划方案组织召开专家会;负责县规划审批委员会审议、县政府审批项目的组织上报工作。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的审核;负责局规划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管理;负责审核建设项目应缴纳的各项费用额度;负责局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负责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的受理、立项、审查和报批;负责组织编制审查市政工程规划;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设计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的审查、报批及施工图的审查;负责核发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一书三证" ,负责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换发;负责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工程验线。
    负责全县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县、建制镇及有关村庄规划编制计划;负责督促各乡镇编制村镇规划、县直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并进行技术指导;推广适合冀北山区居民的新型住宅规划设计方案。
    负责督导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的落实;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全县村庄和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安排和监管村镇建设费用的使用;组织村镇建设和改善人居环境项目的试点推广工作;指导省、市重点镇的建设;负责全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承担历史文体名镇、村、景区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村镇建设种类标准设计、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对已取得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违章建筑的查处。
    (三)住房保障股
    主要职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负责拟订县住房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上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落实上级住房保障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拟定具体配套政策,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我县住房建设和住房保障规划,制定年度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和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规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组织全县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申报、审核及动态管理工作,对项目套型设计标准及买受人资格予以核定;会同物价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出售价格、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核定及经济适用住房购后转让价格的核定。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优惠政策的落实。
    (四)房产综合管理股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房地产市场行业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整顿,宏观调控及监管工作;负责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资质和行业管理;负责全县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全县房屋安全管理;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房屋产权产籍、房地产市场、直管公房的行政管理;负责私产房屋改造的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负责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负责全县住宅产业化工作。
    负责公有住房出售核实审批及已售公有住房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工作和各单位购房补贴审核工作;负责公房售后维修管理工作。
    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物业管理的实施细则;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服务活动和资质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县区住宅大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组织、指导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培训;负责指导物业管理企业的考评工作和住宅小区的达标创优工作。
    参与房的产开发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五)公用事业管理股
    主要职责: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开工准备,组织施工招投标、监管工程质量和进度、协调调度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和事宜;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料整理备案工作;负责组织所属工程预、决算;联系协调工程项目涉及单位和个人,处理相关具体事务;负责市政施工企业资质的申报审批。
    (六)建筑市场管理股
    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和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行业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县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的资格。负责建筑材质料及建设行业机械装备、设备的监管工作。
    (七)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拆迁资质管理;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负责对房屋拆迁人和拆除公司的资质审查;负责对拆迁活动的组织协调和房屋拆迁安置的监督检查;负责调节和裁决房屋拆迁争议;对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负责管理房屋拆迁档案资料。
    四、其他事项
    滦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订全县人民防空事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和城市发展情况,及时上报城市防护类别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管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组织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参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计划、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因特殊需要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设施的审批;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和竣工验收认可的审批及组织实施,负责因城市建设等到特殊情况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审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改造的审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地域(基地)建设防空应争避难场所工作;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修订完善县级防空袭预案及各种保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防空防灾学习计划(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人民防空专业队伍训练计划并督导落实,负责搞好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人民防空信息建设,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及其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队和地方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警报工作,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专网、空情接收网和警报网建设实施技术和质量管理,保障人民防空通信畅通,负责拆除、迁移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审批,实施人民防空无线电管理,组织实施防空警报试鸣,落实利用防空警报发放灾情警报机制,建设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和信息数据库,为防空防灾提供保障;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制定人民防空宣传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防空防灾宣传教育,普及防空防灾知识,提高群众防护技能;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工作,编制人民防空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承担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清理、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交流及成果应用,管理人民防空科研设计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技术标准,指导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引进;开展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占时组织指挥城乡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隐蔽,发放空袭警报,实施灯火管制,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市防卫、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承担上级赋予的防灾救灾等应急保障任务;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附则
    本规定由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滦平县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能。
    (一)滦平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政府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负责为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提供从工程报建、图纸审查、墙改节能、招投标、监理许可、施工项目经理部资审、质量监管、质量责任审查、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 "一条龙" 指南式服务;负责本县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和调查处理。负责全县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考核工作,监督其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活动。负责全县建设项目的合同备案及履约行为的管理工作;负责培训、考核本辖区内招投标管理人员和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申报工作。负责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县《河北省建设工程投标企业信用手册》年检和管理工作。
    (二)滦平县供热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县城集中供热工作的管理。
    (三)滦平县镇村规划管理服务站
    主要职责:负责村镇区域规划编制的报批及村镇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负责村镇危房统计上报和改造工作。
    (四)滦平县垃圾处理管理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垃圾处理厂项目申报和建设工作;负责按规定要求对垃圾进行填埋处理;负责对产生的渗滤液进行收集、处理,达到污水排放标准;负责定期对大气、地下水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负责对垃圾处理进行测算,为垃圾处理厂使用年限提供科学依据;负责征收垃圾处理费。
    (五)滦平县市政建设管理处。
    主要职责: 负责市政建设;负责县城路灯的建设与管理,制定路灯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照明规划;负责组织城市照明工程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使用;负责城市照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负责城市照明器材的设计销售、安装、维修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照明器材、设备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六)滦平县城市建设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安全事故的上报,保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管理权限环节进行监督抽查;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负责编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验收备案;负责处理协调建筑工程质量投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对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稽查管理;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等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执行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主体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法行政;负责对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的违规、违法案件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取证、提出处理建议,执行县住建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和有关部门移交的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评估企业、房地产测绘企业、建筑企业等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依法维护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职责。
    (七)滦平县房管中心(挂滦平县产权产籍交易所牌子)。
    主要职责:负责辖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发证工作,负责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及地役权的登记发证工作;负责落实房产政策和处理房屋权属纠纷等工作;负责各类房屋中介交易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管理及住房保障资金发放;负责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前期准备和销售代理管理等事宜。
    (八)滦平县物业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负责辖区内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取、支付和管理;负责对本辖区物业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申报和年度核查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负责本辖区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与监督工作;负责监督本辖区物业管理用房的使用;负责处理本辖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监督指导所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

员会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电话:0314-8582948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