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岗明责手册

发布时间: 2018-03-16       发布机构:人社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000962058/2013-00098

第一节    滦平人社局职能与职责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规章;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宣传和舆情研究。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拟订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和分流政策。
  (三)负责全县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统筹城乡就业发展政策,拟订全县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贯彻并实施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全县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拟订、实施全县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标准,贯彻落实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和基础养老金的统筹办法,贯彻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国家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贯彻中央、省按劳分配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和福利政策,建立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贯彻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人才工作总体目标,参与人才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负责全县人事考试工作;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全县职称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推荐和培养,拟订引进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滦(回国)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计划,贯彻落实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九)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一)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十二)负责规划和管理全县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负责评估认定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人员和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等有关事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滦平人社局机关股室工作职能

   一、办公室
    承办局领导政务活动事宜,综合协调局内各单位的工作关系;拟订全局工作计划、管理制度;负责综合文稿起草、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档案等事务;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汇集、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负责对工作目标任务的制定、检查、督导、考核和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局机关办公用品的购买和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行政后勤、安全保卫、保密、综合治理和基建等工作;牵头组织全局大宗物品的采购、重大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工作。负责局机关政务、事务工作;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负责局属各单位机构编制、岗位职责、人事管理,专业技术职称申报、聘任等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的管理;负责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的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本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规则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法律法规咨询和普法工作;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负责办理本局各行政执法机构移送的听证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审核工作;承办行政赔偿及追偿事务;牵头本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和错案追究工作;负责组织综合性政策调研工作。
    牵头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综合管理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二、人事管理股
  负责拟定公务员管理的规章;组织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承担公务员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承办县政府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免议案和提请县政府任免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有关事宜;负责公务员职位分类、职务任免与升降、交流与回避、新录用人员任职定级、挂职锻炼、辞职、辞退、职位聘任等制度建设并组织实施;完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拟订公务员职位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日常登记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公务员竞争上岗、公开选拔制度并组织实施。
  汇总编制上报全县公务员录用计划;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政府的表彰奖励;完善公务员考核表彰奖励制度;拟订全县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政府表彰奖励办法,审核上报以省政府、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人选,拟订和完善受表彰奖励人员享受有关待遇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县政府各部门的全县性表彰奖励活动。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公务员培训和在职教育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政府机关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对口培训;完善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和质量评估办法,建立公务员培训监督检查机制;拟订师资队伍建设政策,组织审定公务员培训教材,建立培训机构准入制度;组织实施公务员国(境)外培训,对公务员培训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完善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公务员惩戒制度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和工资协调联动机制,合理控制财政供养人员增长;在编制使用限额内综合管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计划;拟订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政策性安置人员计划;拟订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市驻滦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财政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工资;负责综合统计工作。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负责拟订本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按规定承办县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普通院校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的具体工作,提出县急需应与保证的高校毕业生指令分配计划;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毕业生选调工作;协助中央省市属单位做好人员调配工作;协助选派援疆、援藏干部及内返安置工作;负责省和国家特殊需要人员的选调和安置。
  拟订全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协助市局管理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培训;负责军队转业干部档案接收、审查、移交;协调有关部门安置随调随迁家属;参与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办县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拟订全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事业单位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竞争上岗、考核、奖惩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含党群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事宜、负责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辞职、辞退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乡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计划的审核或备案。
  负责县政府系统(除教育、卫生)一般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工资福利股
  负责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按照中央、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各类津补贴、离退休政策,拟订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县乡机关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定级以及调动和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伤待遇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疾病、生育停工期间待遇的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中央、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福利政策规定拟订落实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县乡机关福利费管理和市级先进工作者休假疗养。负责县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龄接续和离退休人员护理费、遗属补助的审批管理工作。
  负责企业特殊工种工作时间、工龄的认定和管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非因工伤残和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政策并负责初审;承办企业职工退休核准和提前退休的初审。
  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政策、规划、标准;拟订全县工伤认定和工伤预防政策、行业差别费率办法、工伤医疗和工伤康复政策及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协议(定点)工伤医疗机构、康复和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拟订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工伤管理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调整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贯彻落实职工因工伤残鉴定标准和非因工伤残鉴定标准;负责滦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职称管理股
  拟订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的选拔推荐、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优秀专家参加出国培训;落实省发挥专家作用、提高专家待遇的办法措施并组织实施;承办专家休假工作;拟订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留学回国人员安置、回国(来华)定居专家和留学人员安置、创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全县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和有省荣誉称号的人员延长退休申报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专业技术职称改革工作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全县技术人员资格评定、申报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全县初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审批及备案;研究拟订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设置进行宏观管理;组织全县职称考试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执业)资格的审核和证书管理。
  承担市外国专家局指派的工作。
  五、就业促进股
  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拟订促进城乡统筹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上级并组织制定本县促进就业、鼓励创业、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制定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相关政策,按照统一规划、指导全县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牵头贯彻和拟订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就业援助制度和政策,指导普通院校中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参与拟订就业专项资金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和失业动态重点监测制度。贯彻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
  负责综合管理全县城乡劳动就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负责拟定、实施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负责对就业再就业政策法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编制再就业资金使用计划并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规范和监督检查;实施用工备案,制定建立空岗报告制度的办法和措施;负责全县就业经费和市级扶持生产资金的分配和管理;负责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认定及管理;负责城乡劳动就业培训的促进工作;负责再就业统计工作。承担滦平县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职业能力建设股
  贯彻落实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政策,并拟订实施规划;落实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规划和管理全县技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并负责评估认定工作;负责全县职业资格管理;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全县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实施全县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负责全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作。
  七、社会保险稽核股
  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对全县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负责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计划,根据工作计划定期实施日常稽核;负责对特定的对象和内容进行重点稽核;及时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于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举报,并进行稽核;定期报告社会保险稽核情况;负责处理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请处理事项,并及时通报结果。
  八、财务审计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制定并执行全局社会保险基金和经费管理制度;牵头负责全局内部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养老、失业、医保、工伤、生育、再就业、农保等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县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和运行实施监督;负责对全局财务、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网络工作,组织实施对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投诉和查处工作;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和审计人员资格认证工作,颁发社会保险管理系统内部审计检查证。
 

第三节  滦平人社局事业机构工作职能

  一、就业服务局
  牵头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政策和规划草案;拟订国(境)、县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承办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指导和监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负责制定全县劳动就业服务的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负责全县城乡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和就业指导工作,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市场秩序;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办理外国人和港、澳、台进入我市就业的相关手续;负责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工作;负责劳动事务代理工作;统筹协调指导全县就业服务工作;指导就业实体和全县劳服企业、服务型企业、生产自救基地等经济组织安置就业计划及指导工作;负责管理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负责劳动就业服务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统筹管理全县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等项工作。
  负责为在外务工人员提供管理服务,信息服务;承担对外职业介绍,劳务输出,为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自由职业等群体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劳务派遣工作;负责输出前教育和培训,其他劳动保障业务。
  负责失业保险管理,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分析;负责参保单位的失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工作,编制全县失业保险收支计划;核定失业保险待遇;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管理;负责组织好培训全县失业保险工作人员。
  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贯彻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居民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政策;拟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补助办法和预测预警制度;审核企业年金方案。
贯彻落实《养老保险条例》;负责企业养老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等项工作;负责县本级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及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负责县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审查工作。
  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及驻承部队职工的参保登记、征缴、支付、个人帐户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统计、宣传、政策咨询工作;负责办理调入、调出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审核参保职工退休工作。
负责工伤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工伤(亡)人员及遗属待遇的审核支付工作;负责出处工伤事故现场、工伤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和工伤预防工作;负责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咨询工作。
  三、医疗保险中心
  贯彻全县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全县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医疗、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拟订全县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结算办法,并实施资格审定和认证;拟订医疗、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单位人员资质和执行落实医保政策、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门诊特殊病种及门诊慢性病的评审、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负责意外伤害的认定工作。
  负责办理参保手续,处理参保单位和职工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业务的查询事宜;负责办理参保单位的登记、申报及增减变动情况;负责对医保、生育保险基金计划的编制、征缴、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及个人帐户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定点采购实行定期检查抽查制度;负责审核参保人员医药费使用情况;负责医疗、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支付、结算。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措施;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等手续;负责医疗保险基金计划的编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筹集与管理;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与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管理;负责参保人员住院、转院、门诊大病等基金的审核使用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
  负责全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县农保工作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农保基金的征缴监督管理,上划运营和下拨工作;负责全县农保工作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负责本县外出就业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管理工作。
  五、人才服务交流中心
  贯彻执行上级人才工作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县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指导全县人才工作的开展;协办滦平县人力资源市场及管理工作,负责全县人才智力引进和交流工作,组织开展好各项人才招聘洽谈活动,负责人才招聘广告的审批管理工作;承办人事代理业务工作,接受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管人事关系、人事档案及相关业务;负责 "三资" 企业中方雇员的管理和人事代理工作;负责国家计划外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进入人才市场的国家计划内人员的推荐、派遣工作;提供科技项目协作、技术转让、兼职等智力交流的中介服务工作;负责农村人才开发、培养及评选工作;负责全县人才培养工作;负责滦平县人才市场的管理;负责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建设工作;负责人才测评和人才信息网络管理。
  六、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权,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和监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考核、奖惩、培训工作;负责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年审;负责劳动保障行政处罚文书的备案工作;受理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举报,依法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对本系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察执法工作进行指导。
  贯彻拟订全县农民工管理服务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组织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综合协调农民工培训;指导协调农民工信息建设,承办市政府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劳动人事调解仲裁院
  贯彻落实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政策、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并参与企事业单位重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
  拟订全县企业劳动关系政策;组织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用工备案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则;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及其负责人工资收入政策,指导和监督县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贯彻落实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有关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贯彻企业特殊工时政策;参与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承办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配合相关科室做好统计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负责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案件处理的调度工作;研究信访工作的管理办法,规范接待处理流程,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协助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处理群体性事件和重大疑难案件;负责应急管理和维护稳定。

第四节   问责制度
 
滦平县人社局 "履职尽责" 问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增强责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工作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建设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规定》、《承德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规定》及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干部职工。
第三条 实施问责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公开平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种类

  第四条 责任追究种类
  (一)诫勉谈话;(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离岗培训;(五)调离岗位;(六)责令辞职;(七)免职。
  上述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作出责令辞职及免职决定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对于情节严重,超出以上问责种类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问责范围

  第五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精神不振,消极怠工,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对服务和管理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三)滥用职权,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的,执法不公、枉法裁决,不作为、乱作为,执行公务中吃拿卡要报,刁难服务对象的;
  (四)工作日中午饮酒的,因喝酒贻误工作的,酗酒滋事的;
  (五)工作时间打麻将、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出入洗浴、歌厅等场所消费娱乐的;
  (六)值班时间擅离岗位贻误工作的;
  (七)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造成制度、法规、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八)不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违反公开承诺内容的;
  (九)其他损害部门形象,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违反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管理相关制度,有下列情节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违反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未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行政审批问责制度,致使应办事项无人受理,不予办理、未能及时办结或者在规定的时限未办结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只收取罚款不实施管理、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实施不当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四)实施行政处罚,应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对投诉举报案件不受理、不认真调查或不认真调查,或故意拖延,在处理中弄虚作假的;
  (六)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不公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八)其他损害人社局形象、公共利益和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述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
  第七条  违反信访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一)对群众举报该受理而不受理以及群众合理诉求该解决而不解决,第一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诫勉谈话处理;第二次发生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调离岗位处理;第三次发生的,对单位直接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处理。 
  (二)因工作不力,造成本部门发生群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堵塞交通等信访问题的;
  (三)本部门发生越级集体上访或群体事件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事态扩大或引发重复越级访的;
  (四)处理信访过程中,推诿扯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置不当,致使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给予责任追究的情形。
  上述(二)至(五)项行为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离岗培训、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构成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追究的,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九条  影响履职尽责行为的责任追究按照 "查访结合,有诉必理,有理必果" 的原则处理
  第十条  根据群众举报、领导批示及其他渠道了解掌握的需要问责的信息来源,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调查。查实后。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作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经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应当制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问责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员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工作人员本人。作出问责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人员的工作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问责承办部分申请复议。问责承办部门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议报告。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

 

办公室电话:0314-8582782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