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19-11-25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404904639/2018-00404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5〕29号)和中共滦平县委办公室、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滦办字〔2015〕38号),设立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滦平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滦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将12331投诉举报的职责调整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三)取消已由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依法负责全县各类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部署;拟订全县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和乡镇(街道)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乡镇(街道)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

(三)负责制定食品行政许可的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和检测年度计划、重大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落实。

(四)负责药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体系,并开展监测和处置工作。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五)负责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和不良反应监测。

(六)负责制定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

(七)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八)负责建立全县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和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公布重大安全信息。

 (九)按照业务权限负责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驻辖区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等相关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十)负责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开展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年度报告和信用信息公示,并对公示信息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十一)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负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职责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

(十二)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咨询、投诉、举报,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依法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

(十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十四)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等经济违法行为;根据授权依法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十五)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十六)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十七)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有关监测,依法查处广告违法行为。

(十八)组织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

(十九)负责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十)负责制定全县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电子监管追溯体系、电子营业执照登记注册体系和信息化建设。

(二十一)负责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培训、交流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食品药品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初审上报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

(二十二)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法制建设,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二十三)组织指导消费者协会、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民用品维修行业协会、商标协会、广告协会等有关社团的工作。

(二十四)负责拟定提高全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十五)负责全县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质量发展规划,推进名牌发展战略,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二十六)负责全县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组织协调全县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二十七)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县标准化工作,贯彻国家和省、市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制定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县级农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并进行监督;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监督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二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县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和管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质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

(二十九)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和协调全县认证认可工作,依法对全县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认证认可相关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和监督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各种认证。

(三十)承担综合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三十二)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滦平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滦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培训股)

 承担局机关、局党委日常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政务值班、机要、保密、调研、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党风廉政、档案、政务信息、新闻宣传、信息公开、信访、综治、督查督办、安全生产、工青妇、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稿起草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督办工作;负责年鉴、史志和工作大事记的编印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和服务工作;指导工商学会工作。

承担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工资福利、教育培训、出国(境)管理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所属机构主要领导的考察、考核、任免、奖惩工作;组织评选表彰和实施奖励工作;负责本局离退休干部和党群工作;负责全县市场监督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负责实施事业单位职称评聘和有关专业资格等工作;指导系统基层和队伍建设;协助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好执业药师注册、资格准入及继续教育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

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协调工作;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工作;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等从业人员法定健康检查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听证;负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负责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罚没许可证和执法证件的换发、年检工作

(三)综合协调和应急管理股

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分析食品药品安全形势,提出意见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起草食品药品等方面的重要文稿;负责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承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协调食品药品应急处置和舆情监测工作;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四)财务装备股

 组织编制年度县局机关、所属机构决算并监督执行;制定财务管理、会计事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实施; 承担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和市、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事项;承担系统行政性事业收费、罚没收入的缴库及监督管理;负责县局机关、所属机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票据领发及管理工作;负责县局机关、所属机构的财务指导和内部审计监督工作;负责系统制服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股

负责并组织实施全县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食品(含酒类)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县食品(含酒类)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质量风险分析和预警;负责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全县食品(含酒类)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事故;依法查处食品(含酒类)和保健食品化妆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基层分局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六)注册许可股

组织开展企业(不含外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核准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名称;承担内资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建设管理和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办理工作;负责县局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窗口的运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的信息统计和有关资料服务;依法负责行政许可结果的公示

    (七)药品监督管理股

依法对药品生产、流通(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环节监管;监督实施药品生产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法监督实施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依法对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药品生产环节安全事故;依法查处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医疗机构制剂室)违法、违规行为。

     (八)医疗器械监管股

负责依法对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监督实施医疗器械法定标准、产品分类管理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负责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监管;组织实施医疗器械质量抽验;指导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依法查处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九)消费维权股

负责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和质量抽检工作,适时发布商品质量监测信息及消费警示;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商品售后服务,组织指导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指导调解消费纠纷工作;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工作。负责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和依法处理工作,督办反馈结果;协助组织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

负责组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督管理直销和禁止传销工作;组织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行为;根据上级授权,开展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承担监督管理和规范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及相关工作;负责规范直销、禁止传销工作,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组织指导、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十)市场(合同)规范管理股(网络商品交易监管股)

负责组织规范有关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经纪活动和拍卖行为工作;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市场专项治理。

承担指导网络市场发展规划和服务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性网站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经营者信用监管,依法查处网络商品交易与服务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网络市场监测及监管技术研究与应用;组织指导网络市场申诉举报的受理办理。

    (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负责商标培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组织驰名、著名商标的培育推荐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广告许可登记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监测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工作;查处虚假违法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企业监督管理股

拟订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下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监督管理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措施办法,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登记事项监督管理;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年度报告公示和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指导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信用分类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登记注册管理法规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

    (十三)标准计量股

负责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标准化和服务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县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办产品采标认可、采标标志备案工作;指导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理和监督全县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全县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有关计量检定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及计量检定人员资质资格。

(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负责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承担特种设备安全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实施资质考核;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五)质量监督稽查股(打假办公室)

负责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管理区域性产品质量治理、整顿工作;承担工业产品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承担辖区内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日常协调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和跨区域的质量技术违法案件;负责区域产品整治工作;承担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投诉、举报的查处和质量纠纷的调解工作。承担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相关业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12365系统平台相关信息分析、公开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全县质量发展规划和质量奖励制度;建立并组织实施全县产品质量诚信制度;推进和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承担全县宏观质量综合统计分析与绩效考核工作;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承担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国家强制性认证和自愿认证进行监督和管理;引导企业按国际惯例开展认证;承担全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和不合格产品处理工作;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工作;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车辆检测线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全县产品质量的行业、专业性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仲裁检验、鉴定。

四、人员编制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滦平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滦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滦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滦平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42名。其中:局长、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1名,副局长4名(其中1名副局长兼任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18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6名。

五、下设机构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机构规格为副科级,核定行政编制6名,核定领导职数2名(1正1副)。

六、派出机构

在全县21个乡镇(街道)设立基层派出机构,名称为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times;&times;(辖区地名)市场监督管理所(滦平镇、长山峪、虎什哈、张百湾、红旗、巴克什营、中兴路街道)机构规格为副科级,各核定所长1名(副科级)。(金沟屯、付营子、安纯沟门、小营、火斗山、大屯、平坊、西沟、五道营子、马营子、付家店、两间房、邓厂、涝洼)市场监督管理所机构规格为股级,各核定所长1名(股级)。

各乡镇(街道)市场监督管理所共核定行政编制21名。

七、其他事项

(一)与县农牧部门的职责分工。县农牧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的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县农牧局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农牧部门和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根据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药物滥用互相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县商务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规划和政策。县商务部门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县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没收等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县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及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县公安部门,县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县公安部门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八、附则

本规定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室电话:0314-8584481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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