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12-3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58/2019-05180
《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 "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
为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冀劳社[2007]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 )。
三、实施意义
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的社会保障领域重点改革任务的实际行动,也是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范围,与其他参保人员一样共享同样的政策标准,从制度层面解决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让被征地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四、主要内容
(一)保障范围及对象
1.在滦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村常住农业户籍。
2.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实际承包了土地。
3.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4.2009年1月1日起,征地实行土地区片地价后,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和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储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并且被征收土地与农户实际脱钩,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征地,但实际脱钩是2009年1月1日以后涉及的被征地农民。
5.征收(含收储)农村集体土地,经农村土地确权后,户人均剩余承包地在0.5亩及以下的。
(二)认定程序
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由所在村委会依据保障对象条件填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初审,并在保障对象所在村委会进行公示,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最终确定。
(三)险种选择
保障对象根据自身实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只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选择不再更改。
(四)补贴办法
1.补贴金额
补贴金额=上年度全省在岗全口径社平工资*80%*12%*实际补贴年限)
2.补贴年限
(1)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政府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贴;
(2)对于基准日未达倒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的,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政府给予距15年差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3)对于基准日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政府给予5年参保缴费补贴;
(4)对于基准日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政府给予3年参保缴费补贴。
(5)无论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均按照应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年限减去在企(事)业或以企事业身份的缴费年限后,确定为实际补贴年限;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被保障对象,在计算实际补贴年限时,应扣除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年限;已享受政府征地参保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再次征地时不再享受征地参保补贴。
3.补贴方式
参保补贴按照 "先缴后补,不缴不补" 原则,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扣除相应年限的参保缴费补贴。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且完全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凭年度缴费凭证报销统筹部分,参保补贴报完为止;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被保障对象。享受政府补贴十五年和距十五年差的参保人员,补贴金额一次性划入城乡居保个人账户。享受政府补贴五年和三年的参保人员,需逐年缴费,凭城乡居保缴费记录,逐年将政府补贴划入其个人账户。
(五)社会保障费筹集渠道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在进行土地征收和土地收储时,应按照 "谁用地,谁负责" 的原则,承担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责任,预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政府收储的土地,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费和风险金。政府按照 "先缴后保,不缴不保" 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进行参保补贴,补贴资金从以下渠道筹集:
1.提取的社会保障费、风险基金,标准为:社会保障费为征地区片价的35%、风险基金为土地纯收益的20%。
2.新征收土地和出让存量土地时征收的储备金。
3.经县政府批准收储的土地,相关用地单位预缴社会保障费和风险基金。
4.其他渠道筹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县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和身份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的统筹规划、政策拟定和经办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土储中心和园区负责提供涉及乡(镇)、街道,村、(居)征地(含收储)的批次、地块的核实确认工作;县农业农村局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后,面积核准认定工作;公安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年龄的核实确认工作;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加强政策宣传,消除信访隐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发挥其责任主体作用,组织村(居)委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与被征地农民面对面交流沟通,答疑解惑,真正做到被征地农民户户知晓、人人皆知,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三)加强安排部署,严格责任追究。为又好又快推进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制定了《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公平公正;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造成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重大损失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