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 2021-06-07       发布机构:教体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权责清单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文号:       索引号:jtj/1626839298049

滦平县政府部门权责清单汇总表
单位: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公章)                                                             领导签字:
序号权力类型权力事项行政主体实施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追责情形追责情形依据备注
1行政处罚对没有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的游泳场所,予以相应处罚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0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 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第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0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 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第十一条 因没有安全责任制或安全责任制不落实造成游泳者溺水死亡的,游泳场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并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游泳场所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
体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游泳场所进行管理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河北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2000 年12月20 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令发布,根据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 第十条
2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处罚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 第二十六条: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 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 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处罚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予以行政处罚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已经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1、立案责任:发现涉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七条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29日修改)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3、《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全民健身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秩序遭受损害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7、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修订)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6年4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河北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冀政办字〔2018〕87号)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实施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行政征收中考报名考务费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冀价行费[2012]4号文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2.审核责任:根据招生办对各学校审核的中考报名人数统计表收费。3.决定责任:根据招生办审核的中考报名花名表,开具电子缴款通知书4.事后监督责任:监察室对中考报名考务费进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督。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2〕4号文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的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缴的
2.擅自免征、减征缴费金额的
3.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票据的
未按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冀价行费〔2012〕4号文执行的,依法追责
5行政确认三级社会指导员审批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国家体育总局《社会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第十条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报名时间、地点;
2、评审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受理申请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完全具备后;应提交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答复责任:有批准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论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
4、送达责任:将答复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应凭批件到当地体育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5、办证责任:被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者发给证书、证章;
6、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证书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评审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一条:国家推行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体育锻炼标准,进行体质监测。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影响运动员体育锻炼,造成体育运动项目比赛失败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 第三十九条  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确认三级运动员审批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制发)第五条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将授予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jsdj.sport.gov.cn)上公布并颁发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违反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第18号令)第三十八条 审核部门或审批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权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四)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第三十九条 在实施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工作中,工作人员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审核、审批等级称号,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擅自收费的,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行政确认三级裁判员审批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冀体竞字【2008】26号文件《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1、受理责任:接收提交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体育竞赛裁判员暂行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裁判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信息在官方网站等媒介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文件形式批准授予等级称号。不符合要求的,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后,颁发裁判员等级证书。
5、事后监管责任:留存《裁判员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存档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第八条 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分为国际级、国家级、一级、二级、三级,另设荣誉裁判员。
第九条 掌握和正确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胜任裁判工作,经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者,可以申报三级裁判员,由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熟悉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能够比较准确运用,具有一定的裁判工作经验;任三级裁判员满两年,并且至少三次在县级体育比赛中担任裁判工作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二级裁判员,由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熟练掌握和运用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该项竞赛裁判员工作的能力;任二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担任省级以上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地、市级比赛中担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一级裁判员,由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精通本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并能准确、熟悉运用;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组织该项目竞赛的裁判工作能力;掌握本项目竞赛编排方法和外文规则;任一级裁判员满三年,并且曾两次任全国性比赛裁判员或至少两次在省级比赛中任副裁判长以上职务的,可以申报本项目国家级裁判员,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审批工作的;
4、在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违反裁判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8行政奖励年终考核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河北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按照县政府文件执行优奖的比例核定。各校根据在编人员核定优奖的人数,学校评审公示上报局,局按照规定时间上报人社局。未按比例、时限上报根据省市县文件上报优奖比例
9行政检查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1号令)第二十条部委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5号令)第四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发布并施行(2000年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决定的理由的;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7、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依法收取的费用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10行政检查对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河北省全民健身活动办法》(2001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2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1、立案责任:发现存在违反社会体育指导员资格规定行为的(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三十八 条地方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职责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九 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 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由批准授予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四十二 条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开展志愿服务时有宣扬封建迷信和其他不文明、不健康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或有关组织、单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撤销其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实施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2005年4月27日通过,2018年12月29日修订,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11行政检查对县级体育社团的监督指导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乡社团管理条例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社会团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所属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工作和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财产清算事宜。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费。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兼任,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前款规定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和理事。
第三十七条 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并接受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不按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办理社会团体登记、备案和相关审查手续的;(二)不依法履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职责的;(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不依法处理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依照《条例》和有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10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或者备案;(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确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社会团体的具体管理工作,并对所属社会团体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二)负责社会团体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三)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监督管理社会团体的财务、资产、人事管理工作和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协助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会团体的财产清算事宜。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本团体业务活动范围内的资金收付和现金支取,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第三十四条 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修改,应当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社会团体收取会员会费,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民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第三十五条 社会团体应当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对社会团体进行年度检查不得收费。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干部一般不得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申报,经批准后兼任,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前款规定的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和理事。

12行政检查体育社会团体成立审查登记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5个工作日完成);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审核有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审核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或者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4、送达阶段责任:报分管领导实质审查,通过确认的,出具同意筹备批件,告知申请人到民政部门提交办理,不合格的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5个工作日内完成);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章程核准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六)应当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1998年10月25日
第66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五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行政检查实施对本区域内民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事中及事后监管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学校办学条件、师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通过民办教育办学机构年检的学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诊改建议。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1.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中失职、渎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3.《民办教育促进法》。
14其他类职称评审滦平县教育和体育局冀人社字〔2019〕 203号文件, 冀人社字〔2019〕221号文件1.受理责任;①公示应提交的材料。②审查提交材料的真实性。③按照组卷要求装订成卷。④按照时限要求将卷上交上级主管部门。以冀人社字〔2019〕 203号文件, 冀人社字〔2019〕221号文件为依据,审核材料真实性,组卷、报卷。追责当事人材料真实性根据冀人发〔2003〕86号文件关于印发《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违纪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进行追责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