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09-2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zfb/1638150714632

《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为科学合理配置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加快补齐公共设施短板,完善服务设施体系,结合滦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21〕96号)、《承德市关于加强中心区基层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的工作方案》(承市城管〔2020〕2号)。

三、工作目标

立足城市居住社区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明确配建标准内容,列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清单,优化设施资源布局,推动基本公共设施标准化供给,立足发展急需,查找短板弱项,落实“缺什么、补什么”要求,推进居住社区与周边区域统筹建设、联动改造,补齐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短板,建立健全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联审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

四、主要内容

(一)确定配建内容。根据城市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以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为单位,规划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

(二)严格配建标准。新建城市居住社区要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既有居住社区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实施改造。

(三)统筹规划布局。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落实行业发展要求,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鼓励使用性质相近、可相互促进的公共服务设施混合设置,集中布局。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落实上位规划要求,按照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居住街坊四级服务范围,细化明确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的位置、规模和控制要求。独立设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详细规划中确定用地范围。

(四)加强出让管理。在出具居住社区项目规划条件时,要依据详细规划对配套建设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位置和控制要求等作出具体规定。在发布居住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时,要将规划条件和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条件予以公布,纳入招拍挂交易文件,明确出让用地中需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内容及要求。集中独立用地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应当在首期开发建设并同步实施。建设过程中,建设项目依法转让的,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责任一并转移。

(五)严格方案审定。开发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开发建设单位在编制城市居住社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设计方案时,应标明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项目名称、位置和规模,并就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内容邀请住建、教体、文旅、卫健、民政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查。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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