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1-10-26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fb/1638324534013

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规范政府部门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联合验收行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在竣工联合验收方面审批服务效率和便利化程度,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19〕42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全面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9〕65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20〕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滦平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一)联合验收事项。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事项由专业验收事项和配套事项两部分组成。

专业验收事项包括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建设用地核验、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档案资料验收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验收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

配套事项包括室外道路、挡墙护坡、室外消防设施、管理用房、教育配套、便民市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站、垃圾点、垃圾转运站、商业用房、居委会、燃气换热站房和供水、排水、供热、燃气、供电、通信等配套工程。

(二) 联合验收条件

1.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已按经批准的施工图(或规划方案)要求建成。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自检报告,建设单位经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2.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文件材料已按规范要求收集齐全,完成工程档案的立卷,并已形成与纸质档案相一致的电子档案,声像档案整理完毕;建设单位及参建单位完成工程档案自检,并签署书面意见,形成自检报告。

3.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配套设施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或违法违规问题处理完毕。

4.消防、人防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经有资质的单位检测或监测,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

5.规划审批确定拆除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物已拆除完毕,建筑垃圾已清理。

6.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7.相关专业报表填写完整,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8.涉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等建设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成。

   (三)部分职责分工

1.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由县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召集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开展联合验收,做好联合验收的提前介入、统一组织、综合协调和效能监督等工作;负责咨询、受理、补正、审批等环节服务窗口工作。

2.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消防验收、园林绿化验收和综合验收备案工作。

3.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包括建筑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核验。

4.城管部门负责核实是否按照规划审批内容建设。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含室外道路、挡墙护坡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排水工程验收工作。

6.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作。

7.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配套验收工作。

8.建设档案馆负责建设档案资料验收工作。

9.供水、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相关部门负责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验收工作。

(四)联合验收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后向牵头部门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提交《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2.受理。牵头部门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统一接收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初审后分别推送至各相关部门(单位)。各部门(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将是否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意见反馈至牵头部门(特殊情况可延长至2个工作日)。

对申请材料齐全、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牵头部门通过“承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启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出具《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具备验收条件的,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补正内容,并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3.勘验。牵头部门启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受理工作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验收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委派工作人员参加现场踏勘、现场查验,并填写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会签表。

4.审核。对勘验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于勘验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或验收证明。对勘验不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关部门(单位)于勘验后2个工作日提出整改意见,由牵头部门统一汇总,一次性反馈至建设单位。

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符合规划、确保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需要较长时间整改,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可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做出书面承诺后,相关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并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将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项目建设单位整改用时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

涉及整改的项目,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向牵头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牵头部门召集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复验。原已审查通过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如果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部门(单位)可不参加复验。相关部门(单位)于复验合格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准文件、验收证明,由牵头部门汇总,一次性反馈建设单位。

5.移交。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由牵头部门移交相关部门或单位。

6.审批。建设单位凭《联合验收受理通知单》到牵头部门领取《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和各验收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

四、保障措施

成立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督导落实等工作。本细则由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