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2-08-19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660878193499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依据 | 内容 | 下达日期 | 作出机关 |
1 | 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 该公司承建的“华朗休闲食品加工二期配套设施及分装车间建设项目一标段”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8号令,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 单位罚款:30000.00元 个人罚款: 1500.00元 | 2022年8月16日 |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2 | 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设的“华朗休闲食品加工二期配套设施及分装车间建设项目一标段”存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其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规定。 | 单位罚款:200000.00元 个人罚款: 10000.00元 | 2022年8月15日 |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3 | 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设的“华朗休闲食品加工二期配套设施及分装车间建设项目一标段”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的规定 | 单位罚款:99545.14元 个人罚款: 4977.26元 | 2022年8月15日 |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4 | 承德融和鑫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设的“融和岭秀小区3.1期”存在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八)项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的规定 | 单位罚款:200000.00元 个人罚款: 10000.00元 | 2022年8月15日 |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5 | 滦平县普臻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该公司建设的“滦平普臻教育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十二条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信息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 | 单位罚款:100000.00元 | 2022年8月17日 |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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