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3-04-28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683187303477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依据内容下达日期作出机关
1承德泰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的“新材料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孵化基地项目(实验楼、附属用房、宿舍楼、原材料库、中式车间工程)”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罚款:63647.20元                   个人罚款: 3182.36元2023年4月27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承德泰斯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建设的“滦平普臻教育产业基地一期项目”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单位罚款:200000.00元                   个人罚款: 10000.00元2023年4月27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承建的“新材料应用技术研发和产业孵化基地项目(实验楼、附属用房、宿舍楼、原材料库、中式车间工程)”存在未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行为。其行为已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根据住建部令第52号修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及《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的规定。单位罚款:30000.00元                   个人罚款: 1500.00元2023年4月27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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