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34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 2023-05-1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协委员提案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689583237495


 

滦政提主办字(2023)第72    A类

                              同意公开

                    

对政协承德市第十五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0334号提案的答复

 

朱孟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是促进三孩生育政策有效落地的重要保障措施。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我县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年试点先行,三年全面铺开,五年巩固提升”总体规划,明确17部门按照职责合力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到2023年末,全县千人口托位数达到七普常住人口的4.0个以上;到2025年,按照全县“十四五”发展规划对托育服务的要求,全县千人口托位数达到七普常住人口的4.5个以上。我们推出了一系列举措,切实推进我县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

一、开展的工作

(一)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目前我县备案托育机构11个,其中公办幼儿园3所、民办幼儿园2所、品牌连锁机构1个,民办托育机构5个,累计可提供托位755个。下一步将继续推动单位福利性、公办民营托育机构的建设工作,实现托育机构四种类型(品牌连锁、社区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幼儿园托班、单位福利性服务机构)全覆盖。

(二)开展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2023年,河北省出台了《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我县印发了《关于开展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全县备案机构对照新版评价标准分阶段开展质量提升工作,力争促进托育机构在场地设施设置标准化,保育服务、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等工作规范化,有效提高保育服务水平。

(三)严格备案程序。按照《河北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规定,托育机构在备案时需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经现场查验符合条件后,出具备案回执方可开展托育服务。

(四)加强监督管理。与教体、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沟通建立监管机制,每年至少开展2次常规检查或联合检查。对符合条件尚未备案的机构加强政策指导,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责令整改,坚决取缔黑托。

(五)关于托育服务价格。目前省市尚未出台托育服务收费政策,且县级无权制定价格政策,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暂时参照市场价格。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多渠道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安排,正在推动社区、用人单位、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待国家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按要求推进建设工作。

(二)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目前我县共有5所幼儿园开设了托班,招收2-3岁婴幼儿。正在研究《幼儿园托班管理办法》,提倡幼儿园托班监管主体为教体局,卫健局负责托育业务指导与师生保健管理。

(三)托育市场规范建设。《河北省托育机构质量评价标准(2023年版)》对托育机构场地设施、保育服务、健康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养育支持、综合管理等七项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托育机构对照评价标准开展建设。

(四)加强托育人才培训。县级就业部门将育婴员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免费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县职教中心于2020年开设幼儿保育专业,为培养保育专业人才奠定坚实基础。

(五)加强监督管理。一是完善公示制度,对规范的托育机构定期公开公示,利用公众号、现场活动等方式扩大婴幼儿照护服务宣传;二是常态化监管,采取专门检查或联合检查形式,对不符合条件的机构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取缔。

 

 

(印章)

2023 5月18日

 

领导签发:

联系人及电话:孙震 8582950

抄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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