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四期)
发布时间: 2023-11-20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食品药品监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00468180818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四期)
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姜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滦平瑞姿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单位:昌邑市石埠镇孙程生姜购销处。购进日期:2022-9-8 。规格型号:筐。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瑞姿商贸有限公司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姜的、产地证明、供货方《营业执照》、票据及相关资质,滦平瑞姿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石国孝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滦平瑞姿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食〔2023〕13082423000280号。
二、香蕉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香蕉。被抽样单位:滦平县滦平镇文友水果店。购进单位:承德吉原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2-8-27 。规格型号:箱。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滦平镇文友水果店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香蕉供货方《营业执照》、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票据及相关资质,滦平县滦平镇文友水果店负责人贾桂华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滦平县滦平镇文友水果店免于行政罚。
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食〔2023〕13082423000265号。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