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4-02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12041751391
承滦环不罚决〔2024〕04号
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6649428T
地址:滦平县红旗镇塔子沟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魏静宇
本机关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选砂项目案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位于选磷车间及原过滤车间内新建选砂生产设备。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新建项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3月15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承滦环不罚告[2024] 0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
鉴于你单位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并主动停止了建设,未对外环境造成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