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4-08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13171294559

202407

滦平县众合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88204262Q

地址滦平县红旗镇桥头村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本机关于2024 314日对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尾矿回水系统故障导致生产废水外溢出入口外路面及厂区内路面,企业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有关事实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我局于2024326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07号)、《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听告〔2024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除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外,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启动突发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但采取有关必要措施的:10%(百分值1%-20%);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10%(百分值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0%(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小写:300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账号50940001040057789(户名:承德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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