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4-05-22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22561345973
承滦环罚决〔2024〕11号
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824601584283P
地址:滦平县小营乡河西村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4年 4月16日对你单位矿山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在凿岩作业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产生。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4年5月10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4] 11号)、《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听告〔2024〕1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依据《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已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效果不佳的10%(百分值1%-2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5%(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x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00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账号50940001040057789(户名:承德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