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市监价处[2024]13082424000002号
发布时间: 2024-02-22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34588753108
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市监价处[2024]13082424000002号
当事人:滦平县富强小区卫生站(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PDY00555413082412D3001
住所(住址):滦平县滦平镇东街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
身份证号码:132626***
联系电话:135***
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闫**、陈*到滦平县富强小区卫生站(王**)核实消费者投诉具体情况,当事人王**委托唐磊到现场接受检查,对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的事实予以确认,并在《现场笔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字。执法过程中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滦平县富强小区卫生站收取挂号费2元/人,诊查费2元/人,皮疹费1元/次,门诊观察费3元/次。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未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未进行明码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经营主体;
2.现场笔录,证明对当事人现场的检查情况;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办的滦平县富强小区卫生站收费的事实及其在经营场所内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情况。
本机关于2024年2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滦市监价罚告[2024]13082424000002号)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之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违法所得无法确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9中适用从轻情形的裁量基准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账户名:滦平县财政局;账号:5006327000016;开户行: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地址:滦平县零五鑫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40019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