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市监广处〔2023〕13082423000146号

发布时间: 2023-08-2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34589044090

滦平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广〔202313082423000146

 

当事人:承德文茂高级中学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30824MA0DPQQ280 

住所(住址): 滦平县中兴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103*** 

联系电话: 186***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滦平县中兴东路99号

根据12345举报线索,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开展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依法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询问笔录。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与承德中达广告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合同约定,2023年6月26日至6月30日,由承德中达广告商贸有限公司在承德市区、双滦2400辆出租车顶灯LED屏发布广告,广告费2000.00元,广告内容“滦平县文茂高中本科上线率95%,强基上线率62.1%”。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法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等;

2.现场笔录,现场提取了《户外广告位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发布广告的时间、广告费等事实;

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承德市区、双滦2400辆出租车顶灯LED屏发布广告,广告内容“滦平县文茂高中本科上线率95%,强基上线率62.1%”的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之规定,构成违法广告行为

202389,本局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市监广罚告[2023]13082423000146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此权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停止发布相关广告,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调查,如实提供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4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3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账户名:滦平县财政局账号:5006327000016开户行:承德银行滦平支行地址:滦平县零五鑫港)。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8040019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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