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二期)

发布时间: 2025-02-17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39777639633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第二期)


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现将我县食品安全抽检发现的1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葱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滦平县滦平镇领通商店(贾保臣)单位:食品经营购进日期:2024年11月7日。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滦平镇领通商店负责人贾保臣于2024年11月7日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黄玉军购进的。当事人能够提供购进大葱索取黄玉军身份证复印件、供货清单11月7日称重记录和微信交易照片以及购进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不知其购进的大葱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因黄玉军从事农产品收购行为不属于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5年1月8日局将违法线索移送到滦平县农业农村局处理。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大葱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承处202513082425000003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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