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发布时间: 2025-06-04 发布机构:发改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检查主体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fgj/1749783539597
涉企行政检查主体情况表
单位名称
| 滦平县发展和改革局 |
是否为涉企行政检查主体
| 是 |
列举一条涉企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仅涉企行政检查主体填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