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七期)

发布时间: 2025-07-10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52204970346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杭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杭椒。被抽样单位:滦平县中兴路街道硕洋蔬菜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4月6日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中兴路街道硕洋蔬菜门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明,但是当事人不知其购进的杭椒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7.5元(大写:陆拾柒元伍角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承处〔2025〕13082425000049号

二、葱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葱。被抽样单位:滦平县滦平镇凡悦蔬菜门市。购进日期:2025年4月29日。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滦平镇凡悦蔬菜门市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索取了供货方资质证明,但是当事人不知其购进的葱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下列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大写:四十五元整)2、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处罚决定书编号:冀市监承处〔2025〕13082425000051号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