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一期)

发布时间: 2025-09-18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58253875345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一期)


按照国家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要求,现将我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2批次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青椒。被抽样单位: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单位:高碑店市初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5年7月12日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青椒的相关材料,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货凭证,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青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不罚(2025)20号

二、尖椒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尖椒。被抽样单位: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单位:高碑店市初亦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5年7月12日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尖椒的相关材料,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货凭证,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尖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滦平县北雁商城商贸有限公司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不罚(2025)20号


三、大葱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大葱。被抽样单位:滦平县虎什哈镇美盛鲜综合商店。购进单位:滦平县滦平镇艳涛蔬菜批发店。购进日期:2025年7月7日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虎什哈镇美盛鲜综合商店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大葱的相关材料,供货方相关资质及购货凭证、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滦平县虎什哈镇美盛鲜综合商店履行了食品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大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滦平县虎什哈镇美盛鲜综合商店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不罚〔2025〕23号。

 

四、胡萝卜

(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胡萝卜。被抽样单位:滦平县虎什哈镇桂环水果超市。购进单位:滦平县滦平镇艳涛蔬菜批发店。购进日期:2025年7月7日 。规格型号:计量称重。不合格项目:氟虫腈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滦平县虎什哈镇桂环水果超市向供货方索取了该批次胡萝卜的证明材料,供货方身份证、供货方《营业执照》、票据及相关资质,滦平县虎什哈镇桂环水果超市负责人马守东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而且当事人并不知其购进的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对滦平县虎什哈镇桂环水果超市免于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决定书编号:滦市监不罚〔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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