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8-10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58853377658
承滦环罚决[2025]08号
滦平县骥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6649428T
地址:滦平县红旗镇塔子沟村 负责人 :魏静宇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区运输道路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以上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5] 0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五)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完全未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的:30%(百分值21%-4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百分值1%-10%);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 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8日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