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阪通精选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9-05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58853442258
承滦环不罚决〔2025〕06号
滦平县阪通精选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926615511
地址:滦平县小营镇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梅建国
本机关于2025年8月4日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破碎及尾矿梯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根据群众电话信访举报线索对滦平县阪通精选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滦平县阪通精选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滦平县小营镇瓦房村,该公司东侧为滦河矿业、西侧为耕地、北侧为公路、南侧为荒山。该公司为铁精粉精加工企业,原料为低品位铁精粉,产品为高品位铁精粉。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检查发现,该公司将部分原有厂房拆除并做好水泥硬化,同时一处生产车间内新建干排设备一套,经查为该公司正在新建的破碎及尾矿梯级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目前该项目正处于建设阶段,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8月15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承滦环不罚告[2025]0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申请权,你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鉴于你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但处于建设阶段,无污染物产生,企业主动停止建设或恢复原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2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