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兴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9-05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58853607430
承滦环罚决〔2025〕09号
滦平县兴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海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FDCWAX1
地址: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问题线索,对滦平县兴顺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位于滦平县滦平镇西台子村。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环保检测线正在运营,检查发现冀HCA528于2025年4月18日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与冀HEW289于2025年5月21日的《在用车检验报告》中CALID一致,均为YZ067LMNOP8345TU,属于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有关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于2025年8月13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5]0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二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次的,为情节一般:22%(百分值1%-2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仟零贰拾元整(1020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账号50940001040057789(户名:承德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日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