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市监处罚〔2025〕90号
发布时间: 2025-10-14 发布机构:市场监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文号: 索引号:scjgj/1762396649729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市监处罚〔2025〕90号
当事人: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个体工商户无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7AQXFJ14
住所(住址):滦平县虎什哈镇虎什哈村
经营者:杨*
身份证件号码:130824***
一、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5年9月24日,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向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在当事人杨*的经营场所发现其销售涉嫌侵犯“蜜雪冰城”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于2025年9月25日前往当事人杨*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牌匾、柜面贴图、装饰用挂布使用了“蜜雪冰诚”字样并配有“雪王”图案,该商户产品包装使用了有“蜜雪冰城”字样和“雪王”图案的塑料杯、有“MIXUE”字样和“雪王”图案的塑料杯封口膜,该商户存有蜜雪冰城新款90-500(500ml)塑料杯968个、蜜雪冰城夏日90-700(700ml)塑料杯937个、蜜雪冰城(MIXUE)塑料杯封口膜一卷,该商户无法提供蜜雪冰城相关注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销售使用蜜雪冰城相关商标的饮料商品,属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2025年9月25日,经主管领导刘**批准,由苏**、张*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的牌匾、柜面贴图、装饰用挂布使用了“蜜雪冰诚”字样并配有“雪王”图案,该商户产品包装使用了有“蜜雪冰城”字样和“雪王”图案的产品包装,当事人未经第42493975号、第42497051号、第42505135号、第58882929号、第58882961号、第58884674号、第58892657号、第5889877号、第58892663号、第58901147号、第58906993号“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使用与“蜜雪冰城”文字注册商标近似的牌匾及店内装饰,销售包装含“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饮料商品,属于销售侵犯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杨*未经商标注册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的许可销售包装蜜雪冰城商标的饮料商品:1.大杯(700ml)柠檬水;2.大杯(700ml)、中杯(500ml)奶茶;3.大杯(700ml)、中杯(500ml)果茶,共计95杯。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的情况由注册商标“蜜雪冰城”所有权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并提出当事人未经其许可使用了“蜜雪冰城”商标,属侵犯公司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止,当事人未能向执法人员提供商标授权证明及外包装供货方进一步具体的信息。涉案违法经营额730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侵犯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涉案违法经营额730元(根据当事人使用的涉案包装数量×商品平均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事实,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及产品包装的规格型号、数量、销售价格。
2.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下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滦虎市监强制[2025]3号)1份,财物清单(滦虎扣押20250003)1份,证明我局向当事人依法履行法定行政强制措施措施的事实。
3.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第42493975号、第42497051号、第42505135号、第58882929号、第58882961号、第58884674号、第58892657号、第5889877号、第58892663号、第58901147号、第58906993号“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证明,证明了“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的持有者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证明了当事人在经营场所使用的“蜜雪冰诚”与“蜜雪冰城”注册商标相近似,同时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商品的包装标识与“蜜雪冰城”文字及图案注册商标相同。
4.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向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举报内容,证明了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与“蜜雪冰城”相同和近似的商标。
5.2025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的数量、价格及外包装进货的来源、进价情况,同进证明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含“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的事实。
7.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的个体工商户身份。
8.2025年9月25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当事人的被委托人于**有接受询问调查,提供材料、确认资料、签收法律文书,进行陈述申辩或提出(放弃)听证的权利。
三、案件性质
当事人未经第42493975号、第42497051号、第42505135号、第58882929号、第58882961号、第58884674号、第58892657号、第5889877号、第58892663号、第58901147号、第58906993号“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与“蜜雪冰城”文字注册商标近似的牌匾及店内装饰,销售包装含“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的饮料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当事人使用与“蜜雪冰城”相近似的“蜜雪冰诚”牌匾及店内装饰,未经授权销售与“蜜雪冰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相同的商品,以上两个行为均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四、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在接受执法人员询问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立即停业,及时拆除涉案牌匾及店内装饰。
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有积极配合调查,及时停止侵权行为,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下,侵权涉及金额小,危害后果较轻,社会影响较小,的行为,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于从轻处罚情况的规定,应按《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规定的从轻的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3650元;
2.没收涉案侵权产品包装杯1905个,封口膜一卷。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决定应到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平支行(账号:5006737000016)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以罚款。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书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依法在六个月内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滦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印 章 )
2025年10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