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水务局收费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04       发布机构:水务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专栏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wj/1764819908139

滦平县水务局收费项目公示
收费主体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收费依据计费单位具体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减免规定
滦平县水务局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财税[2023]9号元/平方米、元/立方米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一、冀财税【2016】100号、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地质成果资料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降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项收费降低50%标准征收。
二、(财综[2014]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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