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水务局收费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2-04 发布机构:水务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专栏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swj/1764819908139
| 滦平县水务局收费项目公示 | ||||||||
| 收费主体 | 收费项目 | 资金管理方式 | 收费依据 | 计费单位 | 具体收费标准 | 收费范围 | 收费对象 | 减免规定 |
| 滦平县水务局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冀价行费[2017]173号,冀财非税[2020]5,财税[2023]9号 | 元/平方米、元/立方米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 | 一、冀财税【2016】100号、冀财税【2015】34号:对小微企业征收的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水土保持补偿费、农药登记费、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5项收费属于地方收入部分收费进行减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地质成果资料费、农作物委托检验费、降低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项收费降低50%标准征收。 二、(财综[2014]8号,冀财非税[2020]5号: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