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滦平县安煜汽车修理厂)

发布时间: 2026-01-22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69738265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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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安煜汽车修理厂:

法定代表人:周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824MA0G55K18J

地址: 滦平县小营镇哈叭沁村

根据上级交办本机关于20251223日对公司危险废物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3日对滦平县安煜汽车修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修理厂位于滦平县小营镇哈叭沁村,现场检查时修理厂正常经营。检查发现,位于该修理厂办公住房西侧墙根处存有4个200升废机油桶(其中2个废机油桶装有废油)、18升废机油桶40个,全部在厂区内随意存放,总重0.36吨,未存放在危险废物贮存点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

我局2026年1月6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治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及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量 1 吨以下的5%(百分值1%-1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0%(百分值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规定,决定对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100000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承德市农行双桥支行(地址: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16号新华园b座),账号50940001040057789(户名:承德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CD190012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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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