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滦资规罚决字〔2026〕第000007号)
发布时间: 2026-07-30 发布机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zrzyhghj/17866710983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滦资规罚决字〔2026〕第000007号
单位: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E343056N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虎什哈镇卧牛山村95号
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3月15日在滦平县虎什哈镇卧牛山村存在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充电桩及附属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人韩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违法主体为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韩某;
2.《询问笔录》1份,证明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3.现场照片及影像资料4张;
4.《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
我局已于2026年7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滦资规罚知字〔2026〕第00000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滦资规罚听字〔2026〕第000007号),你单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当事人将非法占用的滦平县虎什哈镇卧牛山村174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滦平县虎什哈镇卧牛山村村民委员会。(退还范围以承德连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勘测定界图实测坐标为准)
2.并处罚款,占用建设用地174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0元,罚款人民币17400元(大写:壹万柒仟肆佰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罚没款向滦平县罚没款财政账户(收款单位:滦平县财政局;开户行:承德银行滦平支行;账号:5006327000016)缴纳。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滦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证号:08040020
联系人:齐晓艳、王国臣
电 话:0314-8584388
地 址: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滦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7月29日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