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百湾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 2020-10-30 发布机构:张百湾镇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事前公开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bwz/1604286578627
张百湾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乡镇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法有效。
二、事中监管
(一)制定计划。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调查复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核查、档案抽检等方式,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
(三)专项检查。每年针对热点问题、重点领域开展至少一次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处理。
(四)总结报告。每年定期向县农业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的土地承包监管工作报告。
(五)及时反馈。15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告之监督检查对象。
(六)事后跟踪。跟踪监督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事后监管
(一)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对发现侵害土地承包方权益的、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的、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承包方违法用于非农建设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和贪污截留补偿费用等构成犯罪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的,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四、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核准的;
(三)擅自增设、变更涉及核准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四)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的监管工作。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保障措施,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人员培训。应当加强对监管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此监管工作。
(三)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群众的法律意识。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进一步掌握流动人口的婚育状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加强对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的掌握,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二、监督措施
(一)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的内容:组织管理机构建设情况;证件管理工作制度建设情况;《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管理情况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签发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等。
2.监督检查的方式:集中检查。
3.监督检查程序:严格工作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监督检查处理:对于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职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协同监督
配合县级卫健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及时通报流动人口婚育情况。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现居住地流动人口进行监督管理,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三、责任追究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或不应该受理而受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工作规程组织鉴定,违反公开、透明、公正的原则,未能真实反映情况的;
(三)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四)办理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工作行为的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把流动人口卫健管理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卫健部门一把手亲自把关。配备一名专业素质较强的流动人口管理员,做好流动人口计管理服务工作;并建档立账,规范统计报表,便于调拨管理。
(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年初分别与各区片、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协调沟通,督促他们履行职责,配合卫健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工作。同时,各单位和村社区定期召开例会、按时检查考核,年终奖惩兑现。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监管
为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增强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改变“重审批,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石油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行业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非煤矿山企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开展抽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下发整改通知单,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依法对非煤矿山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上报县安监局,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二)安监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煤矿山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违反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颁发许可证,上报发证机关,由其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工矿商贸企业(除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外)包括机械、冶金、有色、建材、轻工、电子、纺织、烟草、食品、电力、电信、贸易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简称“工贸行业”)。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落实工贸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情况:
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及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详细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并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案备查。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在案。
五、监督检查措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书面通知: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存在较大事故隐患危及安全生产的,上报县安监局予以及时查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协助上级机关,督促企业按下达的指令要求进行整改。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管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是安监部门重要的监管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乡镇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符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采取核查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对企业进行书面反馈,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二)上级安监局开展抽查时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乡镇要按上级安监局要求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上报县安监局及时予以查处。相关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中央、省、市、县级救灾款物监管工作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委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发放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听取汇报、查看拨款文件和灾民救助花名册、召开灾民座谈、进村入户走访、公开等方式开展。
四、监督检查措施
1、乡镇纪检、社会监督
2、系统内检查和督导
五、监督检查处理
在救灾款物发放的过程中,中出现违规、违法者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区矫正工作事项监管
为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现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区矫正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负责对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到不脱管不漏管,无重新违法犯罪。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矫正档案,记录其接受监管教育的具体内容,档案分为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社区矫正工作档案,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社区矫正人员日常报到、思想汇报、外出请假、教育学习、社区服务、月度考核、等级调整等相关材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手机定位监控,划定活动范围,以掌握其行踪轨迹,并通过声纹识别系统防止社区矫正人员设置呼叫转移、人机分离、恶意关机、他人代为保管等逃避监管行为。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等级要求其每月进行当面报告和电话报告,并利用指纹管理系统以确保社区矫正人员遵守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参加集中教育、社区服务等活动。根根据社区矫正人员服从监管教育情况按月进行考核。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村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上门走访、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应当及时合议并报告县司法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应当及时上报县司法局处理: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不满十五天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六)一年内违反社区矫正机构信息化核查规定三次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情形。
再生育审批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计生专干、取得证件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提出再生育人员的申请理由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电话举报、抽查、入户走访、信息核实
四、监督检查措施
每季度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校对、核实。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信息核实不符的,乡镇撤销申请资格,不予上报。
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计生专干、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
奖扶、特扶对象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奖扶、特扶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乡镇长期设立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接待群众的申诉、检举、举报等工作,做到有报必查、有误必改、有错必纠。
四、监督检查程序措施
(一)收集名单和信息,制定检查方案;
(二)乡镇工作人员对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和特别扶助对象进行入户走访、证件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条件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三)乡镇工作人员对上报及核查的扶助对象信息进行汇总并上报县卫健局;
五、监督检查处理
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县卫健局处理。
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防火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防火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半专业扑火队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防火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入村巡查的方式进行;
(二)接受乡镇组织开展的森林防火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防火检查工作;
(三)监督查检期间,各村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护林中队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各村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出现以下三种情形的,责令其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半专业扑火队伍的;
(二)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出现火情情节较轻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按照县林业局委托书中涉汲的政策及处罚措施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上报县林业局防火办公室处理。
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村委会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火灾扑救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火灾扑救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火灾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火灾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抽查、入村巡查的方式进行。
(二)乡镇护林中队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森林消防检查工作。
(三)各村及其有关人员在接受检查时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乡镇护林大队在管辖区内行使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1、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乡镇半专业扑火队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2.因森林火灾,造成严重破坏的及时上报县林业局防火办处理;
动物疫情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上报动物疫情,并是否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2、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是否服从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
3、有无违规发布动物疫情信息或者违规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4、在封锁期间,是否把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或者把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
5、在封锁期间,是否服从政府部门采取的对消毒出入疫区时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随机检查和巡查;
(二)对投诉、举报事项开展应急监督检查;
(三)面临重大动物疫情威胁时,申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实施专项动物防疫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封存和处理;
(二)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
(三)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接受动物疫情报告;
(二)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所、法规科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申请一至二名动物防疫专家参加与相关技术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指导;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报上级部门及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按照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封锁令,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食品安全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的食品进货渠道进行审核、备案。
(二)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经营资质,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三)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的价格、质量、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集中检查:每季检查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二)临时抽检: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三)针对性检查: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基层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检查,每次检查不少于2人。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集中检查:对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的基本情况,进货、台账、食品贮存、消毒、留样、饭菜价格等进行全面检查。
(二)临时抽检:根据不同时节对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进行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告知被检查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
(二)检查人员实地现场查看执照、台账和各种进货记录。
(三)与被检查辖区内食品、商品经营场所反馈检查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一般性问题,责成被查者及时整改。
(二)在检查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隐患或师生对质量、价格反映强烈的,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说明和完成时限,跟踪督查。
(三)对因管理混乱造成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相关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司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