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9-07-17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zfb/1639037341979

《滦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修订并下发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而我县现行的《滦平县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滦政通〔2017〕2号)与新办法相比,有诸多需要完善修改之处。为了规范我县土地储备工作,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我县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县土地储备实际情况,制定《滦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滦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共分八章、二十四条,分别就什么是土地储备,土地储备的适用范围、实施原则、计划管理,以及土地储备程序和入库储备标准、前期开发、管护与供应、资金管理、监管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一)土地储备是指县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土地储备中心主要职责:起草土地储备政策性文件,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负责制定土地储备过程中涉及的拆迁安置方案,并进行监督与管理;起草土地储备计划,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议;按程序组织选定评估、测绘等第三方机构,与之签订聘用协议,并负责储备全过程监管;对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地的土地,政府依法取得的其他土地等办理土地收购储备手续实施储备;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资金的拨付与管理;对入库土地进行管理;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包括与储备土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对拟出让地块进行成本核算、组卷上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所在乡镇(街道)为征地拆迁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征拆过程中,土地补偿登记、土地调查结果确认、预防及处理抢栽抢建、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签订等工作;负责一级开发施工过程中矛盾纠纷化解及储备地块入库前的管护以及储备前必要的土地流转工作。

    (四)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编制本县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县政府对全县土地储备实行宏观管理、总量控制。

(五)启动土地储备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严格储备程序: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征地告知书发生效力后,启动拟储备工作;启动拟储备工作同时进行土地测绘、地上附着物评估;签订土地收购协议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转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正式拨付补偿资金;组织实施土地整理;入库储备。

(六)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中心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土地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储备而强制征收土地。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七)土地储备中心应组织开展对储备土地必要的前期开发,为政府供应土地提供必要保障。

(八)土地储备开发成本包括:组织勘测定界、地上物调查评估、施工设计等费用;征地、拆迁补偿及建设用地报批、出让前相关税费;地上物拆除、渣土清运费、地下管网或其他需要移建的地下构筑物的拆移等费用;土地平整及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土地储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招标、工程监理等费用;储备土地管理费(提取标准按土地及地上物补偿总和的2%-4%提取。主要用于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支出;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储备土地绿化管养、砌建围墙、围挡及日常现场看护、巡查、管理等费用);财务费、不可预见费及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

(九)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局从已供应的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中心的征收和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财政局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财政局从申请拨付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经县政府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十)本办法由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储备中心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滦平县土地储备及一级开发暂行办法》(滦政通〔20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平县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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