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文号:       索引号:zfb/1639038364220

《滦平县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有效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加快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和环首都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山理论”,实现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出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承德市水源涵养功能保护条例》。

三、禁牧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草地和公益林区、天然林保护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人文风景名胜区、已建或新建生态工程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禁牧畜种:牛、马、驴、骡、羊及其它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封山禁牧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1.放牧或者散放马、牛、羊等草食动物;

2.破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

3.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

4.擅自采伐、砍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

5.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

6.非抢险救灾外和牧民搬迁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活动的车辆擅自进入草地;

7.经营性马匹等擅自进入草地;

8.禁止在重点封育禁牧区域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9.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违法处罚

1.在封育禁牧区内放牧或者散放马、牛、羊等草食动物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按每只(头)牲畜处以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致使植被受到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破坏、擅自移动封育禁牧标志、界桩、围栏等设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可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

3.防火期内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擅自采伐、砍柴、采挖树木和其他植物;未经批准开矿、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4.非抢险救灾外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3倍以上9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6倍以上12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擅自进入林地的依照《河北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处罚。

6.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平县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