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发布时间: 2024-11-04 发布机构:烟草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cj/1730790351338
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滦平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本辖区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五条 滦平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以市场为导向,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第六条 滦平县烟草专卖局结合人口分布、区域面积、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乡镇、街道、社区等要素进行网格单元划分,合理设定网格单元指导数,定期向社会公示网格单元信息。有办证额度的网格单元,根据收到申请的时间先后办理新办申请,无办证额度的网格单元,根据零售点布局实行数量控制的政策。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滦平县辖区实际,对网格单元内零售点设置执行以下规定:
(一)滦平县城区、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
(二)行政村按照户籍人口和距离设置零售点,300人以下的村原则上设置1个零售点,300人以上的,以此为基数,每超过300人增设1个(余数达150人以上的按300人计算),且零售点间距离不少于120米。自然村50户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50户以上的可在该自然村相对集中居住区域设置1个零售点。
(三)县、乡镇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和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的,50个摊位以下的不设置零售点,在50个摊位基础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50个摊位增设1个零售点。毗邻街道的市场门面,朝向市场内经营的,依照市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市场外经营的或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摊位数量以市场服务中心或行政审批部门的数据为准,摊位不能为敞开式的临时摊位。
(四)封闭式居民住宅生活小区和单位住宅生活小区对内经营的零售点,按小区规模进行设置。100户以下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小区住户超过100户的,在100户的基础上每增加100户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且两点间距离不得少于100米;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前项规定办理;门面朝向小区外经营的,受所在街道地域间距要求;贯通小区和街道同时朝内朝外经营的门面,按街道间距标准办理,但仍作为小区内其他申办点间距参照物。非封闭式居民小区的零售点应符合所处街道间距条件要求。
(五)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以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合同、司法文书或住建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材料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的商场、超市、餐饮服务场所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受间距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申办时的间距参照物。
(六)商业楼宇(写字楼)一层及地下已形成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店、娱乐服务场所等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二层及以上不予设置零售点。
(七)不以经营烟草制品、预包装食品或提供餐饮、住宿、休闲、娱乐等服务为主业的其他业态申请办理许可证的,数量不超过许可证总数量的2%。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没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申请人的固定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物品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内。
(五)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区域内。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七)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九)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一)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办理其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十二)医疗卫生机构及各级党政机关内部。
(十三)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的。
(三)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的。
(四)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五)不再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
(六)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七)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的。
(八)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卷烟20万支以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十一)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八条情形的,给予适当放宽烟草制品零售许可:
(一)能够自己长期在场经营,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烈属、退役军人放宽办证条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0米。以上人员均需持有政府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在原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可办证额度的限制,在城区、乡镇街道、封闭小区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5米,在行政村区域内零售点间距不少于50米。
(三)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者因客观情形变化产生的,距离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距离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进出通道口50米以内的持证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网格单元可办证额度的限制,变更后的经营地点应与其他零售户的间距不少于20米。
(四)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五)以上放宽条件只适用于申请人本人,家庭成员之间不得变更,且只享受一次放宽条件。
第十一条 滦平县烟草专卖局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通过滦平县人民政府网站将网格单元信息对社会进行公示(遇客观原因无法在公示日进行公示时以实际公示时间为准),公示期结束后按收到申请时间先后办理有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的新办申请,无办证额度网格单元内不再审批发放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 因政府规划、城市建设等因素,网格单元内某区域发生较大变化时,可遵循均衡发展原则,经综合评估后应急增设或冻结该区域办证额度。
第十三条 在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调整的影响。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青少年活动中心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所在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所指的其他业态主要类别有:1.以经营传统食品为主的零售专业店,如水果、蔬菜、干果、无包装的肉类、茶叶店等;2.零售除烟酒、食品之外的某一类商品的专业店,如文具、书报、农具、五金、母婴用品等;3.其他小型服务性行业,并难以归入娱乐服务类的,如修车行、彩票销售、中介劳务、理发店等。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可随时接受日常检查、对消费者全开放的商品销售和商品仓储场所,不包含小区住宅、车库、储藏室、办公区域等。
本规定所称“固定经营场所”是指具备对外正常经营的基本设施和条件,并且是固定的、不可移动的合法建筑。不包含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等场所违法建筑、流动摊点、售货车(棚)、市场无围墙摊位、活动性板房、简易搭盖及以居民楼内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住所从空间上相分离,或经营场所与住所之间使用砖墙或钢筋混凝土墙完全隔离。不具有对外开放式店铺门面的场所视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许可经营的公立、私立幼儿园。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行政村的户籍人口以统计局、乡(镇)政府、派出所的数据为准。自然村以实际户数为准。本规定中的小区户数,以实际建筑户数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滦平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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