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滦平有仓养殖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5-07-30 发布机构:生态环境分局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sthjfj/1758853306640
承滦环罚决[2025]07号
滦平有仓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F7LH55E
地址:滦平县长山峪镇三道梁村 负责人 :马桂萍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固体废物。
以上事实有《承德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笔录》、《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14日以《承德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承滦环罚告[2025] 0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时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以及《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判定标准及罚款金额计算公式:“常年存栏量在10000羽鸡以上:24%(百分值21%-40%);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5%(百分值5%);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0%(百分值0%);配合检查的:0%(百分值0%);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1%(百分值1%-20%)”,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最高法定罚款上限的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承德市双桥支行 户名: 承德市财政局 账号:50940001040057789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承德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双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8日

冀公网安备 130824020000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