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7-2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zfb/1790150750428
一、符合参保补贴的条件
(一)在滦平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村(社区)常住农业户籍。
(二)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实际承包了土地。
(三)年满16周岁(含)以上(不含在校学生)。
(四)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土地涉及的被征地农民。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经农村土地确权后,户人均剩余承包地在0.5亩及以下的。
二、不属于保障对象范围
(一)未经土地确权的被征地农民。
(二)未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
(三)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人员。
(四)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累计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5年(含)以上和已办理退休人员。
(五)已享受过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
(六)办理参保前,户籍已迁出本村(社区)、已经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被征地农民(含符合参保条件尚未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前死亡人员)。
三、基准日的确定:补贴对象年龄认定的基准日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当月。
四、补贴标准和补贴年限
补贴金额=河北省2025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81528元)×80%×12%×实际补贴年限
(一)对于基准日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政府给予15年的参保缴费补贴;
(二)对于基准日未达到退休年龄且不足15年的,男年满51周岁、女年满46周岁及以上,男未达到60周岁、女未达到55周岁的,补贴年限为实际年龄减去男45/女40,政府给予距15年差额的参保缴费补贴;
(三)对于基准日男年满46周岁至50周岁、女年满41至45周岁,政府给予5年参保缴费补贴;
(四)对于基准日男年满16周岁至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至40周岁,政府给予3年参保缴费补贴。
五、待遇计发办法
(一)选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
(二)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69号)规定的计发月数执行。计算方法:全部补贴金额/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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