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 2015-10-19       发布机构:财政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财政财务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961987/2015-00250

政 府 性 基 金 目 录 清 单
       
序号 项 目 名 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   策   依 据
1 铁路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发[1992]37号,财工字[1996]371号,财综[2007]3号
2 港口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财综[2012]40号
3 民航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17号
4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09]90号,财综[2010]97号,财税[2010]44号
5 水利建设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
6 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64)财预王字第380号,(78)财预26号,(78)建发城584号,财综[2007]3号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缴入地方国库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
8 教育费附加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
9 地方教育附加 缴入地方国库 《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
10 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88号,财综[2013]102号
11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办发[2006]43号,财教[2006]115号
12 旅游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国办发[1995]57号,旅办发[1991]124号,财外字[1996]396号,财行[2001]24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0]123号
13 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国务院令第299号,国发[2006]17号,财综[2006]29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综[2007]26号,财综[2007]69号,财企[2011]303号,财企[2012]315号,财综[2008]17号,财综[2008]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4号、35号、64号、65号、66号、67号、68号、85号、86号、87号、88号、89号、90号,财综[2009]51号、59号,财综[2010]15号、16号、43号、113号,财综函[2010]10号、39号
14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缴入地方国库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财综[2001]16号
15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土地法》,《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5]农(土)字第11号
16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财综[2002]73号
17 育林基金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森林法》,经重[1988]122号,林财字[1991]74号,(91)财农字第333号、(93)财农字第144号,财综[2009]32号
18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发[1992]6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07]77号
19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缴入地方国库 国函[1997]8号,财综[2002]23号,财综[2007]3号
20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1]115号,财建[2012]102号,财综[2013]89号
21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33号,交财审发[2014]96号
22 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0]58号
23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缴入中央国库 财综[2012]34号,财综[2012]48号,财综[2012]80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29号
24 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河北) 缴入中央国库 国函[2002]17号,国办发[2004]86号,财综[2009]21号,财综[2014]68号
注:1、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4]68号)要求,从2014年起,河北省南水北调工程基金筹集期延长五年。
 2、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3、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4、自2015年6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降低标准50%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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