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主要职能和机构设置

发布时间: 2013-11-01       发布机构:文广电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文号:       索引号:00096241-0/2013-00051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0]10号)和中共滦平县委、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滦字[2010]10号),设立滦平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县文化旅游局的职责划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三)将原县广播电视局的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职责划入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
  (四)增加组织对外文化交流活动的职责。
  (五)增加配合相关部门协调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草案以及指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职责。
  (六)增加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七)加强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
  (八)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九)加强对出版物市场和互联网 "扫黄打非" 工作的组织协调职责。
  (十)加强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职责。
  (十一)增加拟订全县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职责。
  (十二)加强统筹协调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市场监管、组织资源开发保护、推动国际旅游交流与合作的职责。
  (十三)加强旅游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十四)加强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责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提出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政策,制定相应文化事业管理办法和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文化体制机制改革。
  (二)研究拟订全县文化经济政策;负责推动全县文化艺术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规划并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三)指导、管理全县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拟定全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协调、推动全县少数民族地区文化事业的发展。
  (四)指导、管理全县文化艺术事业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拟订艺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文化科技研究和发展;管理全县性重大文化活动。
  (五)拟订全县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文化科技信息建设;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六)指导、管理全县对外文化交流和对外文化宣传工作,贯彻落实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交流政策,代表县签订对外文化合作协议,组织实施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七)拟定全县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指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督,负责对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全县文化市场,监督执行文化市场管理政策、法规;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负责对全县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培训。
  (八)负责全县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对网吧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核);拟订全县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九)负责对广播电视事业实行行业管理;负责广播电视播出(转播)机构和影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吊销的审核、申报、年检;协调辖区内外之间的广播电视频率(道)规划;指导县、乡镇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各种统计和指导工作;协调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十)制定全县新闻出版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制定全县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全县出版活动,组织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活动,组织实施对从事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 "扫黄打非" 和互联网 "扫黄打非" 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县 "扫黄打非" 工作,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
  (十二)负责全县印刷业、图书发行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以及注销、撤销、吊销等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管理全县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和涉外侵权案件;组织开展全县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全县音像制品的出版、复制工作;负责新闻出版各类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工作;受理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行政复议案件的投诉;负责文化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事业的统计工作。
  (十五)管理所属事业单位及指导、协调县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业务工作。
  (十六)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发展旅游业的方针、政策、法规;拟定全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县旅游业管理方面的相关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拟订全县乡村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全县旅游业发展,研究旅游体制机制改革,指导全县旅游工作。
  (十七)负责对全县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实施行业管理。
  (十八)指导协调全县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利用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开发,引导休闲度假;指导全县旅游商品开发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全县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协调和指导全县假日旅游、红色旅游工作;负责全县旅游信息化、旅游咨询服务设施的建设工作。
  (十九)制定全县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整体形象的对外宣传和重大推广活动;组织指导旅游重大节庆活动、市场调研以及信息交流工作,指导对外旅游交流与合作。
  (二十)推动旅游国际交流与合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入境旅游的相关政策,组织指导入境旅游和县内公民出境旅游工作;依法审核并上报在我县设立经营国内旅游、入境及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工作,负责三星以下的饭店的星级评定和星级饭店的复合工作;承担全县特种旅游相关工作。
  (二十一)贯彻执行国家出入境旅游和赴港澳台旅游政策,指导相关工作。
  (二十二)承担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推行旅游服务标准,监督检查旅游市场秩序、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和旅游保险工作,受理旅游者投诉,规范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点)、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
  (二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则,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培训工作,组织专业技能培训,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二十四)指导全县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和旅游专业机构的相关工作。
  (二十五)贯彻执行国家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文物资源调查,参与起草文物保护方面的政策、规定、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文物保护制度和办法并负责督促检查。
  (二十六)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审核、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县考古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全县文物和博物馆的业务工作;负责文物商店的设立或撤销审核工作,指导、监督文物商店的购销活动;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宣传工作,拟订全县文物和博物馆有关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二十八)负责文物保护工程和经费的管理,拟订全县文物与利用及相关产业规划;组织文物鉴定有关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县文物保护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的重大案件;检查、指导全县文物、博物单位的文物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滦平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所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统筹协调重要文化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调研工作;负责管理机关行政事务和行政工作,协调局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工作;负责文电、保密、档案、会务、行政复议、提案议案办理和信息处理工作;拟订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县直文化单位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考核、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福利待遇、体制机制改革等工作;负责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拟订文化艺术人才建设规划和人才招(录)引进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二)财务审计股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经济政策的方案;监督、指导机关和本系统财务管理和统计工作;管理局本级预算内、预算外和收费、专项资金等项经费;编制局机关年度预算、决算;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的账目登记、核算工作,监督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固定资产)的账目登记、核算工作;负责本系统财务审计(内审)工作;配合县财政局汇选县文广电设施建设及维修项目上报争取专项资金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事前监督及事后审计工作;负责市对口上级财务部门布置的文广电产业统计工作;负责系统内群文、图书、专业艺术团体服务业的统计工作;协助文化文物股完成文广电基础设施建设统计工作;管理旅游事业费和其他旅游开发建设资金。
  (三)文化文物股
  综合管理社会文化事业,研究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规划指导全县重点文化设施建设;指导群众文化、少数民族文化、少年儿童文化、未成年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社区文化、老年文化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的相关工作;指导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和古籍保护工作;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指导村文化活动室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建设;拟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项目保护规划;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全县重大社会文化活动;
  (四)文化市场新闻出版管理股
  管理全县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规范性文件;指导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监督落实文化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管理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美术品等市场;对文化领域的经营活动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艺类产品网上传播的前置审批工作;协调动漫、游戏产业规划和发展,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工作;负责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负责全县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审批、审核、备案、变更、发证、核准登记、年审、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文化市场各类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工作;负责文化市场统计工作;协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落实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扶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督促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推进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负责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工作。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新闻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研究拟订全县新闻出版事业的产业发展规划、调控目标及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拟订全县出版、印刷、复印、发行、音像制品经营单位总理、结构、布局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县印刷业、发行业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负责对全县印刷复制业、图书发行单位、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行业监管,按规定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负责组织查处违禁出版物和违法违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活动;拟订全县出版物市场和 "扫黄打非" 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 "扫黄打非" 集中行动和跨部门的 "扫黄打非" 工作;协调指导、组织查处非法出版物和非法出版活动;承担打击侵权盗版和 "扫黄打非" 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管理全县著作权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全县印刷企业、发行单位、音像制品单位设立、变更的审批、审核、备案以及注销、撤销、吊销等工作;监督执行新闻出版业的行业标准;负责出版事业管理统计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各类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培训;组织开展全县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合作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新闻出版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培训工作。
  (五)广播电影电视管理股
  参与拟订全县广播电影电视播出机构总体布局规划;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执法、执法监督检查和普法工作;承办全县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设立和频率(道)设置,影视剧制作单位设立、吊销的审核、申报、年检;负责对县广电播出机构的设置频率(道)进行监督检查,对移动广电机构业务、有限视频点播、宾馆饭店视频点播、互联网、手机传播视听节目、公共视听载体传播视听节目以及对单位和个人利用卫星接收设施接收卫星节目、开始闭路电视等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指导县、乡镇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建设;负责全县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各种统计和指导工作;协调全县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六)旅游股
  承担旅游政务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和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旅游行业规章、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承办局机关和有关单位人员出国(境)手续;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旅游人才规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行业评比表彰工作。
  制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县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旅游节庆活动的策划及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旅游线路、旅游目的地的宣传推广;负责国内外旅游市场调研;指导境内外旅游市场开发和促销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交流事务;负责旅游宣传品的制作和使用管理;贯彻执行国家赴港澳台旅游政策;负责与各级新闻媒体的联络及对外宣传工作。
  拟订全县旅游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等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的规划、开发和保护;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负责全县旅游项目前期审核和督导落实工作;负责全县旅游公共服务体系与自助旅游体系建设规划;指导全县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负责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及管理;研究拟定各类景区(点)、度假区特种旅游项目的设施标准和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旅游宾馆、旅行社、旅游车船的设施标准及服务标准;承担对旅游企业的行业管理,规范旅游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承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设立的审核上报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县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星级饭店的综合指导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我县居民赴港澳台旅游的有关事务;指导协调旅游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旅游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全县旅游企业贯彻执行旅游安全的各项法规及制度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涉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负责假日旅游和旅游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滦平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机关事业编制21名。其中:局长1名、党委书记兼副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股级领导职数7名。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滦平县文学艺术联合会挂靠县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文学艺术联合会机关事业编制2名,其中:文联主席1名(正科级)。
  六、附则
  本规定有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滦平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室电话:0314-858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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