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镇农村财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3-05       发布机构:滦平镇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文号:       索引号:00096251-7/2013-00017

根据滦政字﹝200533号文件《关于推行 "农村财务委托代理服务制" 的实施意见》和滦字﹝201019号文件《滦平县村级组织 "双责四规范" 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各村5年来 "代理制" 运行情况,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代理服务制坚持的原则

村对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

二、备用金管理制度

1、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抵库。

2、村库存备用金不准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及时存入乡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专户,以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3、各村支取备用金必须有书面申请,写清金额,写明实际用途,由助理会计到代理中心办理。

4、支取业务用款必须手续齐全。

1)支取业务用款由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签字,代理中心把关,政府镇长签字后办理。

2)支取业务用款时必须把上次支取业务用款的支出单据拿到镇代理中心审核通过后才能办理本次业务。

三、支出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开支实行限额审批,经济决策权限按下列规定执行。村集体经济收入以上一年度实际存入代理中心发生数为准,一年一定。

一是集体经济收入在2万元以内的村,审批权限为村主任100元以内;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碰头研究500元以内;两委联席会5000元以内;5000元以上的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二是集体经济收入在2万元---5万元的村,审批权限为村主任200元以内;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碰头研究1000元以内;两委联席会1万元以内;1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三是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审批权限为村主任500元以内;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碰头会研究3000元以内;两委联席会3万元以内;3万元以上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2、凡属支出的凭证,必须写明用途并有经手人签名和审批人(书记、主任)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专用章。需要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必须附有代表会议记录。

3、凡涉及村内重要资金使用需按《滦平镇村级两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上报镇党委审批,方可按程序由镇代理服务中心审接。

四、收支报账制度

1、凡现金支出,无特殊原因必须在两个月内报账,逾期不再审批报销。

2、村集体支出的现金,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村干部因公预支现金,预支款必须在七日内结清,不得借故拖欠占用。

3、如果村助理会计一时不能支付的,一律由村开具欠款凭单,待能够支付时,报账人凭欠款凭单向助理会计领取现金。

4、集体的所有收入必须5日内及时交存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专户。收款后不及时入账的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当事人按资金总额的10%-30%予以处罚。

五、财务审接制度

村助理会计每个季度末的25日之前整理好本季度发生的经济业务单据,由村主任负责组织实施,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到村进行审接,村两委班子成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以下十种单据不准核销:

1、所反映的经济业务不真实或经过变通的票据。

2、不能完整反映经济业务的发生情况,需要有详细说明的票据。

3、填写不规范的票据。

4、村级大项开支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票据。

5、无经手人、审批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签字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盖章的票据。

6、发生的外联招待费须经镇纪委审批方可报销。

7、现金支出逾期两个月不报账的票据。

8、除专用票据外,不使用统一的收支单据办理经济业务。

9、没有加盖税务部门或财务部门监制的外来票据。

10、其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票据。

六、财务公开制度

每季度第1个月的10号为上季度的财务公开日,村助理会计要按照备用金帐、银行存款帐和往来明细账发生情况,在财务公开栏中真实公开。

七、印章管理制度

1、村委会印章要有专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印章保管与印章使用审批不得同为一人。

2、加盖印章必须履行签批手续,说明盖章事由。做好印章使用记录。不经批准擅自盖章的,依法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八、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5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办法由镇、村共同制定,由村民代表会讨论通过。

九、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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