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稿)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18-11-0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58/2019-04942

    一、制定背景
    房屋征收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既关系着政府的形象,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尤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出台,标志着 "拆迁" 正式退出了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政府征收模式,征收替代拆迁更加显得人性化,征收模式也更加注重了对群众利益的保护。征收工作既要保证县城建设和发展,还要依法行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策依据
    为了做好我县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滦平县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修订稿)》(滦政通[2018]45号)。此办法对我县今后一定时期内县城各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由滦平县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主体
    滦平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城镇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日常管理工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县城镇规划区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适用本办法。
   (二)评估机构
    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3.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补偿范围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给予的优惠及奖励费。
   (四)签约搬迁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用房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2.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未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日期内完成签约搬迁,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其他规定
    1.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相关审批手续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到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2.房屋征收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严格征收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以权谋私、营私舞弊、索贿受贿、弄虚作假、贪污挪用征收补偿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肆意滋事、无理取闹、故意刁难,拒绝和阻碍房屋征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阻拦干扰房屋征收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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