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河北省2013年第一批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中涉及发展改革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7-30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县级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08240003485/2013-00043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现将上级发改部门取消和下放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取消事项
1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第二条
 
2
省工业经济发展基金会章程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3
省工业经济发展基金会年检初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五条
 
4
省工业经济发展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批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三十六条
 
5
省工业经济发展基金会注销登记前指导成立清算组织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八条
 
6
以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下放事项
 
1
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
省发改委
部委文件:《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国债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验收要求>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5]438号)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
2
接入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核准
省发改委
《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电源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
下放至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发展改革部门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