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关于印发滦平县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25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字体:[  ]

体裁分类:县级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08240003485/2013-01205

 

各乡镇政府:

现将《滦平县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单位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滦平县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管理办法

 

2012429

主题词:印发运兵车管理通知

抄报:市防火办,县指挥部政委,总指挥,副政委,副总指挥。

滦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2012429

(共印25份)

滦平县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管理,规范用车,保证扑救森林火灾及防火巡逻的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及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权属归各乡镇政府所有,各乡镇政府要本着 "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 的原则,把车辆管好、用好、养好、修好、用最少的耗费,获取最大的效益。

第四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只限于森林火灾扑救时人员、物资的运送及开展森林防火巡逻,严禁将车辆挪作他用。

第二章车辆管理

第五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日常维护、燃油费用,由各乡镇政府承担。基层专业扑火中队专职司机负责车辆驾驶、维护。

第六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外出扑救火灾或防火巡逻,必须经乡镇政府同意后方可使用调动、使用。防火巡逻过程中,扑火队员与运兵车严禁人车分离。

第七条

各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只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行驶,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到所辖乡镇行政区域外办事的,需向县防火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在执行以下公务时可使用警灯或警报器:

(一)前往火灾现场途中;

(二)防火巡逻期间。

非执行公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和警灯。有两辆以上同行时,只准前一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结束后,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一律由乡镇政府就地封存。封存期间各乡镇应做好车辆的保养、维护。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条

基层森林消防运兵车由各基层专业扑火队专职司机负责日常维护、驾驶,各乡镇政府不得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第十一条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爱惜车辆,做到出车前、出车后保养。定时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确保车辆状况良好。驾驶员应不定期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以保持清洁(包括车内、车外)。

第十三条

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安全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返回后,要检查存油量,存油量不足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出车前临时加油耽搁时间。

第十四条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对故障诊断不清的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指定维修点查看故障。因人为情况造成车辆故障或因未及时保养或检查车辆状况造成车辆出现故障维修费由专职驾驶员承担50%,对于同一驾驶员两次出现因人为疏忽情况造成的车辆故障在承担维修费50%同时,予以解聘。

人为疏忽造成车辆故障包含以下几点:因缺机油造成的粘缸、抱瓦;因亏水造成的发动机缸垫渗漏;因刹车油渗漏或刹车片过度磨损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因轮胎亏气未及时检查造成轮胎壁碾压损坏。

第十五条

车辆检查项目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责任保养人

需保养内容

1

每日检查

每日出车前

驾驶员

机油、冷却液、刹车液、胎压

2

每周检查

每周周一

驾驶员

所有油液高度、车辆外观、灯光

3

定期保养

5千公里到6千公里

指定修理厂

机油、机滤、刹车片厚度

4

季度保养

3月、6月、9月、12

指定修理厂

灯光、油液高度、制动效果

第十六条

出车在外或出车归来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适当的停放地点和位置,不在不准停车的路段或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门窗,防止车辆被盗抢。

第四章违章违纪处理

第十七条

专职驾驶员或乡镇政府未经允许私人用车或擅自将车借出及交由非专职司机驾驶的,未造成经济损失且情节不严重,发现一次扣除驾驶人当月工资或由县防火办对相关乡镇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包括维修费用)由专职驾驶员或乡镇政府负责,并视情节给予驾驶员待岗、辞退处理或追究乡镇政府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由于驾驶员个人原因,在存放、停靠车辆时,所发生的磕碰、划伤等现象,视程度扣罚其工资。

第十九条

乡镇政府未按规定人车分离或未经允许驶出行政区域外的,予以全县通报。

第二十条

发生交通事故,乡镇政府必须及时向县防火办写出书面汇报,写明事故时间、地点、现场情况、车辆损坏程度、事故原因分析及教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超出或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的由乡镇政府自行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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