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滦平四小以东、京通铁路界以西的土地进行规划收储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3-11-05 发布机构: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县级公示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1308240003485/2013-01236
为加快我县城镇化建设步伐,根据县城发展规划,县政府决定对滦平四小以东、京通铁路界以西的土地进行规划收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规划收储范围:东至京通铁路界,南至后九神庙梁根,西至滦平四小东墙外,北至胡家沟河坝。具体四至和面积以实际勘测定界为准。
二、公告时间:
1、禁止在规划收储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抢建各类永久或临时性建筑物。
2、保持规划收储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原貌,不得改变原有土地及附着物使用性质。
3、禁止在规划收储范围内栽植各种树木和种植各种农作物。
4、禁止在规划收储范围内新建、修建、抢建各类种植、养殖棚室和其它农业设施。
四、自公告之日起,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不准在规划收储范围内新批宅基地、各类永久性和临时性建筑,不准办理各类行政许可手续,不准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文件。
五、自公告之日起,对违反上述规定私自建设的,在规划收储过程中将不予补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违反规定的当事人承担,对私自批准建设和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特此公告
滦平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