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1-11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滦平县住房保障信息专栏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k01376371/2015-00268

    2014年11月17日起,滦平县住建局开始组织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到所居住的居委会领取《滦平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直接到住建局住房保障股领取《滦平县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批表》并按相关规定提交所需材料。受理申请截止时间2014年11月28日,逾期下一次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4年11月17日8时30分起至2014年11月28日17时30分止。
    二、申请条件
    (一)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滦平县县城城镇户口且实际居住;
    2.夫妻年龄之和不低于70周岁,单身家庭或单亲以及离异家庭申请人年龄不低于40周岁,且离婚时间须满三年以上(截止到受理之日、含三年);
    3.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建筑总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70平米以下同住的两个核心家庭,可以以无房产的家庭提出申请);
    4.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无房产过户登记(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除外);
    5.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984元以下;
    6.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达到法定结婚年龄;
    2.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当地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聘用)合同;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984元以下;
    4.与父母同城居住的新就业职工,父母在县城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住房;外来务工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县城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和住房。
    新就业职工是指具有本县城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本县城常住户口且在滦平县城持续居住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的人员。
    三、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二)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口簿;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须提供结婚证,未婚的须提供未婚证明;离异的须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证件丢失的,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证明);
    (四)住房状况证明(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需提供所拥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租房或借住的,需提供租住合同或借住协议);
    (五)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除上述材料外,同时提交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变卖房产治病的,需提供卖房协议及治疗费用证明(甲级以上医疗机构提供的费用收据或证明);
    (七)低保家庭出具低保证,孤、老、病、残等特殊家庭需提供的相关材料及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应提供原件(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要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加注 "与原件一致" 字样)。
    四、审批程序
    (一)登记。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住房保障,携带以上材料到所居住的居委会申请登记,居委会初审后报街道办事处(滦平镇)审核盖章后报住房保障部门,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携带上述材料直接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登记;
    (二)审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将申请家庭资料转交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申请家庭的收入和家庭资产情况认定。民政部门采取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经与公安、工商、税务、人民银行、房产等部门联合审核,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车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住房等有关情况进行认定,并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申请家庭的收入、资产认定文件。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资产情况认定文件,比照年度公布的住房保障申请条件,确定申请家庭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三)公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民政部门认定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家庭认定情况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将举报情况反馈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民政部门复核后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复核意见;
    (四)保障。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住房保障范围。纳入保障范围的家庭,采取抓阄的方式获得保障房(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优先抓阄),未抓到房屋的家庭进入轮候。
    五、房源分配
    将现有待租房源的70%即282套用于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30%即120套用于保障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120套集中安置在北山新区保障房。
    六、配租
    (一)抓阄。择日在县北山新区宣传文化中心广场进行抓阄。届时邀请检察院、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监督。聘请法律公证处人员对整个抓阄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县电视台进行全程录像。未抓到住房的家庭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抓阄程序另行公布)
    (二)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选定房号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要求到指定账户缴纳一年的房租和租赁住房保证金(暂定一万元),持缴款收据到住建局签订《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七、租赁与补贴
    (一)租赁。今年新分配的和今年租赁到期的保障房,全部按照市场租金收取。租金标准由住建局会同物价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告,以后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租赁周期每期确定一次。
    (二)补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实行住房租赁补贴。根据收入不同,分档次对住房保障家庭享受住房保障的面积发放租赁补贴,实行租金梯度补助。租赁补贴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接支付给承租人。补贴标准共分为三档:
    一档: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9;
    二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0.5-0.8倍(含0.8倍)以下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5
    三档: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0.8-1倍(含1倍)以下的家庭,补贴系数为0.2。
    补贴计算公式:家庭月租赁补贴金额=(保障人口×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原有住房建筑面积)×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市场租金标准×补贴系数。
    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15平方米/人﹒月,家庭月保障面积最大为50平方米,单人户月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超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不给予补贴。

                                                 滦平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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