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受理廉租住房申请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3-10-08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滦平县住房保障信息专栏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k0137637-1/2013-00074

  2013年10月8日起,滦平县住建局开始组织受理廉租住房申请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到所居住的居委会领取《滦平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并按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受理申请截止时间2013年10月23日,逾期下一次受理。
    一、受理时间
    2013年10月8日8时30分起至2013年10月23日17时30分止。
    二、申请条件
    1.以已婚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全部具有滦平县县城(建成区)非农业户口;
    2.家庭人口须2人以上(含2人),夫妻年龄之和不低于70周岁,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申请人年龄不低于40周岁,且离婚时间须满三年以上(截止到受理之日、含三年);
    3.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县城长期独立租房居住1年以上,正在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在三年内无房产过户登记的;
    5.申请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以上5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与父母(或子女)同住的2个核心家庭,但住房总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符合上述5个条件的核心家庭可以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
    2.《滦平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3.《滦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表》;
    4.《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
    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带原件现场查验);
    6.房屋租赁协议(租住产权房须提供所租赁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租住无产权房和借住情况须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
    7.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状况证明(此件由居委会和中兴路街道办事处盖章证明);
    8.婚姻证明(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及法院出具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
    9.申请人免冠一寸照片1张(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提供复印件的同时须提供原件,以备核查,提交材料一式一份,用A4纸复印)。
    四、审批程序
    1.各居委会负责初审。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居住情况和收入情况进行初查、初审,填写《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滦平县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表》、《滦平县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申请表》。
    2.中兴路街道办事处(滦平镇)负责复审。居委会将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以上三种表格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一并报街道办事处(滦平镇)进行复审。街道办事处(滦平镇)对复审合格的申报家庭,将申请人的基本条件和审核意见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街道办事处(滦平镇)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建局。
    3.县住建局会同民政、公安、税务、人社、工商、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申报情况不实的,住建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滦平镇)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廉租房保障范围。
    五、配租
    1.抓阄。择日在指定地点(另行通知)进行抓阄。届时邀请检察院、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及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监督。聘请法律公证处人员对整个抓阄过程进行现场公证,县电视台进行全程录像。未抓到住房的家庭进入轮候,等待下一批房源。(抓阄程序另行公布)
    2.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选定房号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按照要求到指定账户缴纳一年的房租和租赁住房保证金(暂定一万元),持缴款收据到住建局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要如实填报相关表格;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或街道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住房和收入条件,骗住廉租住房的个人以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特此公告。

                              滦平县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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