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办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4-05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文号:       索引号:58/2014-00356

 

各乡镇人民政府、中兴路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县直各部门:

《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办工作实施办法》已经滦平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办工作实施办法

 

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45日               

附件

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办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是法律赋予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实施民主政治、发展县域经济、解决民生问题、密切党群和干群关系的具体体现。为了切实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并使之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本着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系统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分为交办、承办、答复、走访、办结五个阶段。各承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说明,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实后,按《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省政府125号令)相应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政府及各承办单位要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对承办工作的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县政府各位分管领导负责协调、督促所分管的承办单位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各相关科室负责,积极协助县政府各位分管领导协调、督促落实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单位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承办单位接到县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后,必须明确相应的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并确定具体工作人员作为承办工作具体负责人。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在承办工作中要专题研究、亲自调度,保障本单位扎实做好具体的承办工作。

第四条 承办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考核。县督考办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答复情况、满意程度、办结情况、办理实效等实行全程监督,对重点案件下发督办单。年底,县政府召开承办工作专题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的分管领导参加,对本年度各承办单位的总体承办工作进行综合评议,督考办依据评议结果,按程序记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办理不认真,重答复、轻落实、办理不规范、办理质量低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并减分。领导重视,创新举措、办理认真、信息发布及时、解决问题力度大、办理实效明显的承办单位,给予通报并加分。

第五条 加强媒体舆论和社会监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与县人大选任委、县政协提案委,会同县电视台,对各承办单位的承办工作,从办理、答复、办结情况、办理实效、满意程度等方面予以适时监督,跟踪报道。对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面较广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要专题走访代表、委员,充分了解代表、委员的心声。

第六条 加大承办宣传力度。各承办单位要充分利用 "滦平信息" 、 "承办专刊" "政府网站" 等载体,按阶段报送承办工作进展和办理情况的信息。县电视台定期向社会公布承办工作进展。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滦平信息网站开辟 "承办工作专题专栏" ,定期公布承办结果,公布重点案件的办理、答复情况,并形成 "信息反馈" 呈报各位分管副县长。同时印发 "承办专刊" 呈报所有县领导,并抄送所有承办单位和县督考办。

第七条 交办

县政府按时召开承办工作交办会议,向承办单位具体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同时县政府与各承办单位签订《县政府承办工作目标责任书》。

交办会后6个工作日内,承办单位如发现所承办案件中确实存在不属于本单位承办范围或需增加会办单位的案件,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后,重新交办或增加会办单位。

第八条 承办

各承办单位在确定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准确无误后,要采取以下办理方法,扎实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各承办单位自收到所交办案件之日起,要把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一步归类、整理、研讨、细化落实到人头,逐件明确承办的主要责任人和具体负责人,分出轻重缓急,限期办理。

(二)做好答复前的调研工作。各承办单位自收到承办案件二十日内,主动联系相关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充分听取意见,详细了解所提建议、提案的初衷和期望达到的办理结果。会办单位在调研结束后十日内拿出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同时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主办单位在收到会办单位意见一个月内,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同相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一道,认真研讨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理清思路,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形成初步办理意见。

(三)分类调度承办案件。根据建议、提案的类别,县政府各位分管领导要适时组织召开由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和相应承办单位参加的调度会,并邀请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和提案人参加会议。通过召开调度会议,认真听取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办理情况及提案人的意见,并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及承办单位负责人集中或现场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形成初步答复意见。

()专题承办综合类案件。对于一案涉及多个承办单位的案件,由县政府明确一位副县长牵头,综合协调主办和会办单位办理;对于多个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涉及的同类问题,由县政府指派专题调研组认真调研,形成调研报告,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经审议通过后,依照会议纪要或相关文件执行,使问题得以解决。

(五)调度重点关注类案件。对那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重点类案件,在做好调研工作的基础上,由相应的县政府领导亲自协调、调度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及承办单位,重点办理,务求实效。

(六)综合调度承办案件。县政府常务副县长会同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及人大选任委、政协提案委根据各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办理情况,适时召开调度会议,对当前阶段进行综合分析,对下一阶段工作进行指导。

(七)提前办理的建议和议案。对于已经出台解决办法或已经解决的案件,在充分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后,经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同意,承办单位可先行书面答复并走访相应代表或委员。

第九条 答复

(一)严格程序。各承办单位在承办工作中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程序、格式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工作。在承办阶段结束后十日内,主办单位将办理结果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经其审核同意后,主办单位作出书面答复并走访代表和委员,填写《走访代表、委员及征求意见专用卡》。书面答复及《走访代表、委员及征求意见专用卡》各三份,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及县督考办各一份,同时报送县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一份

(二)规范办理。各承办单位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函要统一使用《滦平县人民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专用签》,不得使用文件字头。起草答复函,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具体、合理合法、措施可行、语气贴切、态度端正。

(三)提高质量。各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任务基本完成后,要适时进行 "回头看" ,对所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进行复查。重点复查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确定的重点问题以及答复代表、委员给予解决和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落实。对复查后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向代表、委员再次作出答复,并走访说明情况。

第十条 加强与代表和委员的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经常听取他们的建议和意见,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逐一走访提出建议、提案的代表和委员,把做好走访工作作为提高代表、委员满意率的重要措施。走访代表、委员,应采取直接走访的形式,当面征求代表、委员的意见,以提高走访效果。走访过程中,要认真填写《走访代表、委员及征求意见专用卡》,并由承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署审查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督考办、县人大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或县政协提案委员会。对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联名提出的建议或提案,只答复、走访领衔代表或委员。

对于代表或委员就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案件,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尽快提出解决办法重新答复并走访代表和委员。

第十一条 办结

(一)召开承办工作升级调度会议。在承办答复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分管领导专题听取承办答复整体情况汇报后,对 "B" 类和 "C" 类答复案件逐案进行研究,对经过努力有条件提升类别的答复案件,督促承办单位,进一步研究解决办法,把纳入规划的事情尽快提到日程上来,及早解决。              

(二)各承办单位于11月底要认真地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并及时将各承办案件的办结情况和办理实效的相关总结书面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三)12月底前,县政府分别向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常委会作出关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承办工作实施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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