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5-06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       文号:       索引号:zfb/1599720451962

《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2020年5月6日,滦平县人民政府印发了《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滦政通〔2020〕16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宅基地制度改革不断深化。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启动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2017年,将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拓展到33个试点县(市、区),我省定州市2017年被确定为国家试点,进行了积极探索。2018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201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拓展改革试点,丰富试点内容,完善制度设计。

    2019年8月份全国人大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正,吸纳了试点改革中的部分试点成果。印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9〕4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进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七章一十八条。

    (一)总则。《总则》阐明本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居住用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宅基地审批工作。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禁止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禁止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选址。宅基地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乡(镇)、村整体规划,有利于改善村容村貌,有利于改善农民居住环境; 选址需经过拟建地块相邻权利人同意,确无争议;不得在县政府已明确收储范围内以及承德金山岭生态文化旅游经济区、河北滦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红线等禁批区范围内选址。

    (三)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明确了申请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村民占用农用地建设住宅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的程序进行审批。乡(镇)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五)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依法实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处宅基地制度。宅基地的面积标准为每处宅基地不超过二百平方米,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按原合法用地面积审批。

    (六)职责分工。1、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设立专门窗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乡(镇)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办公室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负责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手续,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备案,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4、(申请的宅基地选址涉及林业规划、河道防洪泄洪退让、高压供电架空走廊、公路铁路、各类工程管线安全退让距离等问题的,征求相关乡(镇)内设机构或部门派驻乡(镇)机构的意见。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0年5月6日试行。如本办法所述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或上级下达新文件,则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三、出台意义

    《办法》的出台规范了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秩序,突出了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维护了农民权益,为乡镇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滦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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