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7-16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文号:       索引号:zfb/1599792619126

《滦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畜牧业的不断发展,禽类养殖量大幅增加,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将直接影响我县广大养殖场户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政策依据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确保养殖业持续发展和人民健康安全,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滦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三、实施意义

建立完善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体系,是贯彻实施《动物防疫法》的重要任务。《实施方案》明确单位和个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职责范围,对疫情报告、疫情级别认定、疫情处置、善后处理等方面给出了政策标准。

四、主要内容

(一)疫情报告范围及对象

1.在滦平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

2.报告对象:滦平县农业农村局、滦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滦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疫情响应级别

农业农村部和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疫情预警。滦平县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应急处置

对发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关场点(划定同疫点)实施严格的隔离、监控,并对该场点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疫情确诊后,滦平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开展追溯追踪等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向滦平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由滦平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四)善后处理

滦平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系统总结,按要求逐级上报;滦平县人民政府对疫情处置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表彰、奖励和通报表扬,对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对强制扑杀的家禽及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县政府成立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各责任部门应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疫点疫区划定、家禽扑杀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疫情防控资金筹集和工作经费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林草部门负责对野生禽类的监测;公安局负责治安管理及交通管制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消除信访隐患。坚持正面宣传、科学宣传,第一时间发出权威解读和主流声音,做好防控宣传工作。科学宣传普及防控知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针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疑虑和关切,及时答疑解惑,引导公众科学认知禽流感,增强防疫和防护意识,消除恐慌心理,理性消费禽产品。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及时化解各类矛盾。

(三)加强安排部署,严格责任追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有关责任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疫情扩散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滦平县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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