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易地搬迁社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6-04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fb/1599811681495

一、制定背景
为全面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我县对一些居住在偏僻的贫困村及贫困户实施了易地搬迁工作,进行易地安置,实施脱贫,同时也安置了一批同步搬迁户。在易地搬迁安置中,涉及20个乡镇,共建立了15个安置区(点)。搬迁4401户15077      人。其中安置区超过300户的有三个,皂沟安置区安置1620      户5717人,安纯沟门安置区安置749户2570人,大屯镇窑沟门安置区安置322户1130人。这三个安置区已经形成了新的集中居民区。
其他安置区点基本上未出本行政村,规模较小,便于原村组继续管理,所以由原村组进行管理。而这三个安置区规模较大,且跨村、跨乡镇安置,已经无法再由原村组、原乡镇管理。
二、政策依据
为妥善解决新形成的居民区的管理和服务,切实保障贫困户持续脱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结合易地搬迁具体情况,制定《滦平县易地搬迁社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三、实施意义
《滦平县易地搬迁社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有效的解决了易地搬迁形成的新的居民区的管理和服务问题,有力地配合了我县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作。为我县脱贫攻坚工作的可持续性、稳定性奠定了基础。
四、主要内容
(一)建立易地搬迁社区组织
1、易地搬迁新民居达到300户以上的建立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委员会;达不到300户,且超过100户的建立社区居民小组,100户以下的不设立社区组织,有原村组进行管理。
2、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委员会由5--9人组成。
3、易地搬迁社区与城镇社区基本一致,属自治性组织,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开展工作。
4、易地搬迁社区组织对具有原集体资产享有权的新型社区居民实行双重管理,既参与新型社区的管理又保留原村委会的管理,保障居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易地搬迁社区不属于“建制”性社区,以避免造成人口等实质性统计资料的重复。
5、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利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②、办理本居住地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③、调解民间纠纷。
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⑤、协助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⑥、向人民政府或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二)易地搬迁社区管理
1、乡(镇)人民政府对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2、易地搬迁社区建立易地搬迁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社区居民代表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为20--30名 。
(三)公共设施和经费
1、每个社区保障建有办公场所、活动场所和议事场所等公共设施,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2、易地搬迁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服务经费、工资性补贴参照城镇社区体制管理,切不高于城镇社区,并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四)易地搬迁社区建立程序
1、设立易地搬迁社区居民小组的,由易地搬迁安置点属地村民委员会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批准。
2、设立易地搬迁社区的由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点)属地村民委员会向所属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政府向县政府提出请示,县民政局负责对乡镇政府提出的请示进行汇总,统一报县政府研究批准。
3、建立社区组织的,随之建立相应的社区管理制度体系。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滦平县易地搬迁社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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