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6-09       发布机构:政府办公室          字体:[  ]

体裁分类: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文号:       索引号:zfb/1600220269832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就业工作的严重冲击,按照省、市、县相关工作要求,坚决落实“稳就业”工作部署、切实扛起“保就业”责任,坚持减负、稳岗、扩就业并举,狠抓政策落实,优化工作举措,确保全县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二、制定依据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20〕3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影响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承市政字〔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三、主要内容
(一)持续精准发力,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推动企业复工复产。稳妥有序放开疫情防控相关政策限制,提高复工复产服务便利度,取消不合理审批,坚决纠正限制劳动者返岗的不合理规定。加快重大项目、重点企业开复工,以制造业、建筑业、物流业、公共服务业和农业生产等为突破口,全面推动各行各业恢复正常秩序。全力保障复工复产企业日常防护物资需求,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工作场所、食堂宿舍等防控措施。
在疫情期间,建立24小时重点企业监测制度,“人社专员”主动对接重点企业,了解企业复产复工情况、人员返岗情况和当前岗位需求,建立企业人社专员服务制度。特别是疫情防控必需、公共事业运行必需行业及人民群众生活保障必需的企业和用人单位,建立招聘服务绿色通道,以及做好人员招聘服务。对具有一定规模,对外输出的,通过联防机制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方案。
2.加大减负稳岗力度。面落实减税降费各项政策。一是将小规模纳税人2020年3-12月增值税征收税率由3%降到1%。疫情期间对生活服务业免征增值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20年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到2020年6月底。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持续缓交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交期间免收滞纳金。二是稳岗返还“护航行动”助力企业稳岗位。按照省市文件要求进一步放宽政策条件,扩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受益面,疫情防控期间,将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4.5%,放宽到不高于2019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对于参保职工30人(含)以下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上调至100%。
3.提升金融服务企业能力。根据滦平县人民政府 滦政〔2020〕16号《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企业稳定经营持续发展的二十条政策见》县金融办积极组织政银企对接,引导各金融机构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配合“金融服务团”来滦,统计辖内规上企业信贷需求,为企业融资快速搭桥。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时调降再担保费率,引导合作机构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4.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持《就业创业证》毕业学年高校生及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取得营业执照(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登记就业(毕业学年高校生除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个创业项目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取得营业执照6个月后、12个月内申请)。对符合条件人员创业的(国家限定行业除外),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人数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标准执行。将电商等新业态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范围。
5.支持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合理设定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为劳动者灵活就业提供便利。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实际缴费额的三分之二)。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强化引导扶持,多渠道促进就业
1.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职工超过100人的比例下调为8%。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对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开展点对点网上职业介绍,促进城乡劳动力实现就业。疫情期间,通过滦平“智慧人社”平台及时发布县内外企业招聘信息,并在“滦平融媒”平台开辟招聘专区,引导企业和求职者通过网络、手机视频等方式面试和沟通。完善农民工“点对点、一站式”返岗复工服务,解决务工人员出行难问题。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对于目的地集中、具有一定规模的农民工提供“点对点”直接送达服务。
3.扶持贫困劳动力就业。贫困劳动力求职补贴。贫困劳动力在县、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就业服务平台进行求职登记,并通过县人力资源市场、各民办人资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就业服务平台、劳务输出带头人有组织输出到县以外就业3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资金支出渠道为:就业补助资金。贫困劳动力县外务工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在县外务工并在外务工稳定就业超过3个月的贫困劳动力,可申请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对有组织输出到北京、天津就业的,给予每人3000元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对有组织输出到京津以外其他省份就业的给予每人1000元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对于自行到京津地区或其他省份务工就业的每人补贴500元;对于自行或有组织输出到县外省内就业的每人补贴400元。资金支出渠道为:扶贫专项资金。企业稳岗补贴和贫困劳动力个人稳岗补贴。对疫情之前已吸纳贫困劳动力在本企业就业、在疫情期间继续留用且再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企业,可按照每稳定一名劳动力给予企业一次性500元的就业稳岗补贴;同时对疫情期间稳定就业的贫困劳动力(含新吸纳的贫困劳动力),可按照在疫情期间每月300元的标准申请个人稳岗补贴。农业企业、合作社等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月数可按实际就业天数累计计算,稳定就业达到六个月,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20年我县为1680元/月)×6,二是累计就业天数不低于21.75×6。以上补贴资金支出渠道为:扶贫专项资金。企业一次性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补贴。对于本年度新吸纳贫困劳动力(16-65周岁,此年龄条件只适用于本条政策)并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各类企业、农业经营主体、扶贫龙头企业、扶贫车间等用人单位,按照每吸纳1人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资金支出渠道:就业补助资金。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创业补贴。贫困劳动力2018年6月份以后初次创办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经工商部门注册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资金支出渠道:就业补助资金。
4.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和招用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的企业,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于劳动合同履行满12个月后的3个月内申请,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对吸纳持《就业创业证》毕业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本县户籍中职学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的单位,按最高不超过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补贴(1680元/月)。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后留用率50%以上的见习单位,补贴标准提高10%。
(三)推进技能强县,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不含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200元,在省人社厅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指导目录内的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2500元。对贫困劳动力离开户籍地到乡镇以外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且培训合格的给予培训期间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的食宿和交通补贴。
免费创业培训: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创业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主可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在职业工种目录内的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要求不低于70课时(培训天数10天左右),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引导性培训按不低于8课时,每人每课时5元标准给予补贴。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经国家学历认证的在国外、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回内地人员)、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岗位技能培训,根据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人数,按照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技工院校、高职院校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控制在4000-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后未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
以工代训补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致富带头人培训:大力开展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按培训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承训单位培训补贴。
(四)加强困难人员兜底保障
1.发挥失业保险功能作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强化困难人员兜底保障。加强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及时将受疫情影响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开发一批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岗位,根据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所需资金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通过“低保渐退”等措施,增强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积极做好去产能职工、退役军人、城乡妇女、有劳动能力非贫困低保对象、残疾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等群体的就业工作,保持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相关政策文件:滦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滦平县政府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