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8-26       发布机构:医保局          字体:[  ]

体裁分类:机构职能       主题分类:其他       文号:       索引号:ybj/1605493787937

滦平县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承德市委办公室、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滦平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承办字〔2018〕5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滦平县医疗保障局(简称县医疗保障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正科级。

第三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承德市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政策、制度、规划和标准。

(二)拟订完善全县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建设智能监控平台,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并组织实施。

(三)贯彻落实承德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筹资和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政策标准,健全完善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方案及政策标准。

(四)贯彻执行全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贯彻落实承德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建立完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落实省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监督实施。

(七)制定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定点医药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费用和医药价格,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转变职能。县医疗保障局贯彻执行全市统一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医保资金稳定可持续、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医价“四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第五条  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医价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六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机关公文审核、文电、机要、督办、保密、信访档案、值班、标准化建设、安全保卫和局内应急管理。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推进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信息宣传,组织网络舆情监测及应对工作。制定政务公开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窗口单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纪检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考核奖励、教育培训及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全县医疗保障综合统计工作

(二)基金监管股。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 法规和待遇保障股。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法律事务工作。

(四)医药服务管理股。制定完善全县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医保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拟订全县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落实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贯彻落实省、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一次性医用耗材目录。管理和督导落实省、市制定的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制定和调整县域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依法管理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工作。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釆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做好组织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医疗保障局机关编制15名行政编制7名,锁定事业编制8名。股级领导职数5(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

科级领导职数设置另行明确。

第八条  县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滦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滦平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


医保局办公室电话:0314-85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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