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 2020-12-01       发布机构:住建局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处罚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文号:       索引号:zjj/1606813605407

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当事人名称违法事实依据内容下达日期作出机关
1北京海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该单位建设的“滦平县客运枢纽站拆改整修或新做精装修及安装工程项目”存在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北京九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根据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根据主席令第29号修正)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87条、第17号修订)第五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号)第六条第(二)项及《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个人罚款:人民币36000元  2020年11月13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北京九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该单位承建的“滦平县客运枢纽站拆改整修或新做精装修及安装工程项目”存在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及《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的规定单位罚款:人民币600000元           个人罚款:人民币36000元  2020年11月9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滦平垚骏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该单位承建的“融和领秀项目三期(地块二)室外铺装及园林景观工程”项目存在现场小区外网人工挖孔桩作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第三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及《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的规定单位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个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19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该单位承建的“金山岭大地溪谷国际康养度假区一期”工程,存在施工现场未依法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31号)(主席令第16号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承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建筑市场类)》的规定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1月27日滦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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